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43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esolate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閒話家常] 幫我看看吧!現行考銓


寫給老師改,就也貼出來請大家給點意見吧!(想聽聽不同的聲音)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法制所定,現職委任公務人員欲取得
薦任官等任用資格,茲將其分述如下:
()依法考試及格
  1.升官等考試及格: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所定,具有法定任用資格(
     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現任相
     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現行公務人員法制中,尚非不許現職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
     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亦無明文限制之。職是之故,現職人員亦得依考試
     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任用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相關法制所定,經高等
     考試錄取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取得各該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此依法考試及格者,其升官等職等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並無加以限制。
()依法升等合格
  依任用法第十七條所定,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之
  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前述人員,僅許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晉升至薦任第七職等為限,倘若,前述
  人員具碩士以上學歷者,實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9-11-05 23: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23:09 |
cluad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條號請統一格式
要就以xxx第一條
不然就是xxx第1條
內容只要說明清楚就好大致上通順
小的才疏學淺只能這樣給你意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23:29 |
desolate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噗!打太快...沒注意!謝謝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23: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9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