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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非常模糊,小的尽量试看看,希望能有帮助:
我想请问一下 就是我们家算是地上屋-> 地上屋的定义为何?有没有登记?与土地是租赁或地上权或口头同意? {之前地价税都是我们交的}->缴地价税只有债权请求权 地主要把地卖掉->依民法426-2有权使用土地之房屋所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后来她请仲介来跟 跟我们谈 说好了价钱契约也打了 头款也付了 但是尾款却超过契约上面写的日期没给 而且契约上面也 写明了超过时间尾款没付头款就一律作废那他们最近说月底再把余款给我们->基于契约自由,还有补救机会 如果现在我们重新谈价 那请问一下 我们是否有权利跟他重新谈价->成立了新要约,于相对人承认时成立新契约 而且我们的印件影本在代书手上 她是否有权利私自把房名转到他们的名下->移转的话当然无权,又只有影本还不能办理移转,需有委托书及权状正本及移转契约;但是要注意的是无权不代表不能做违法的事。 我很急需知道 希望大家帮帮忙->不急不急,帮忙的人已经出现了,能帮多少就不知道了 还有如果卖房子 低于市价能卖吗->当然可以,你要送给别人也可以
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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