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言之
因「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我不知道妳從哪來的資訊是如此說的!
第五條第二項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因此對內是甄審,對外是甄選!----個人覺得它(甄審選)是一個過程!
第五條第一項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本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升遷。
因此,只要出缺,不論是由機關以外之人員遞補或是由本機關人員遞補,皆需要透過甄審(選)過程
因此甄審(選)自然是一個囊括陞任及遷調兩種情形的過程啊
亦即不論是以甄審(內)或甄選(外)方式所得來的一個職缺的人員,都有可能是陞任或是遷調而來
也許我「甄審(選)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兩個內涵」的表達方式有點不清楚
但是我想說的的只是甄審(選)過程而遞補來的人員,有可能是陞任,亦有可能是遷調而來的
這點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喔:)
至於您給予的解答
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除第六、第七款之外的七種人
在符合陞遷法及任用法之調任規定的情況下
應該仍能免經甄審(選)而「遷調」第十條所列之職務
非常感謝!
我也認為您的推論是正確的
謝謝您的耐心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