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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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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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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学大意----民法-----选择题问题
1.宪法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受教育的义务.通说认为其规定的性质?

例示性质-答案


何为例示性质?


2.甲将其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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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2 20:02 |
国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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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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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例示(宪法$19$20$21)--举例但不以此为限,权利---列举(宪法$7~$18)--举例以此为限
2.不动产--登记生效民法758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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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3 14:52 |
国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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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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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题目语意不清?
约定周年利率超过20%--约定,有效但(债权人)超过部分无请求权,但有受领权---债务人有抗辩权(这较自然债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3 15:0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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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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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二题之补充说明: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答案→其中指的是「倾向」绝对物权的观念,即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物权编总则第758条第一项,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民870第二项:前项抵押权次序之让与或抛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相对物权」的观念,表示第三人若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法律行为之原因为何,第三人可以「善意受让」主张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

民法物权编扺押权第873条: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1008: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故依题意「甲将其房屋所有权让与乙.则该所有权之让与」之效力,意指「产生绝对效力」,故为「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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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1-09 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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