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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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规定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于夫。 -->释字410 由于民法亲属编施行法对于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条夫妻联合财产所有权归属之修正,未设 特别规定,致使在修正前已发生现尚存在之联合财产,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由夫继续 享有权利,未能贯彻宪法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
(B)在某一道路范围内之私有土地均办理征收,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关系而不办理征收补偿。 -->释字400 至于依建筑法规及民法等之规定,提供土地作为公众通行之道路,与因时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非本件解释所指之公用地役关系,乃属当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开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关系时, 有关机关自应依据法律办理征收,并斟酌国家财政状况给予相当补偿。
(C)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 -->释字365 惟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机会已趋均等,就业情况改变,妇女从事各种行业之机会,与男性 几无轩轾,前述民法关于父母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规定,其适用之结果,若父母双方能互相 忍让,固无碍于父母之平等行使亲权,否则,形成争执时,未能兼顾母之立场,而授予父最后决定 权,自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亦与当前妇女于家庭生活中实际享有之地位并不相称。
(D)法律规定烟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应以中文标示于烟品容器上,对酒类食品则未有类似规定。 -->释字577 至烟害防制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同法第二十一条合并观察,足知其规范对象、规范行为及法律效 果,难谓其规范内容不明确而违反法治国家法律明确性原则。另各类食品、烟品、酒类等商品对于人 体健康之影响层面有异,难有比较基础,立法者对于不同事物之处理,有先后优先顺序之选择权限, 相关法律或有不同规定,与平等原则尚无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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