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to_edga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王富商遗产争夺战
里面的三房 它是如何以什么身分去分得遗产 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23 20:09 |
gto_edga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各位精通民法的先进们指导一下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27 19:26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浅见以为:

三房的子女养子女,身分与婚生子女同...
如果单就三房本身的话,因为民法只保障配偶,也就是不保障二房和三房,
所以我想,除非是王富商的遗嘱内有为她们做遗产的分配或信托,
否则三房想单就我国民法规定分得遗产应该是没办法....

=========================================我是分隔线!!
刚刚替大大查了资料,
原来王富商并没有立下遗嘱(只是我不懂他为什么没有立....),所以没办法走遗嘱这条路,

惟,王富商与三房乃是民国46年举行仪式婚,所谓重婚,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中,
夫妻一方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民74年6月4日前的重婚,依修正前旧民法992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结婚当事人、
当事人之配偶、当事人之亲属及家长均属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号)『得』向法院撤销
重婚之结婚,未撤销前重婚之婚姻关系仍存在,在前后婚姻之当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司法院院字第1210号、1213号)

所以依旧民法992观之,仅是予以撤销婚姻,并非如现行法规定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再依民法亲属编
施行法第一条规定:不溯及既往,故,如未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撤销的话,重婚关系仍存在,
致使前后婚姻关系之当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既然确定了婚姻关系,那么论及遗产的分配上可能会采两种见解:
(一)1.依我国民法现行规定,信托上的管理属于信托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王富商可以在契约内容
        订定自己信托的财产管理部份,由自己选定的信托管理人来操作,所以三房可以操作这部份。
     2.现行民1138规定是『配偶』,基于一夫一妻制下,二房三房可能要先打确认诉讼来证实前面讲的
        那一段,向法官争取配偶之地位才能论及财产分配与继承。
(二)我国民法多继受于德、日,依照两国学说的通说,均采『事实上夫妻』─
共同生活户的共同生活之人
     故可直接适用配偶之地位。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9-28 09:2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7 20:47 |
viki44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网站

这位板主是志光的老师,但是我不清楚他的艺名

根据老师的内文,宝珠姨跟永庆伯当时的婚姻应该是有效

只是诉之利益恐怕有争点

http://www.wretch.cc/blo...r/26219640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补充^^


《孟子·告子下》:「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8 00:01 |
gto_edga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感激各位先进,不烦拨冗指教 使小的能够理解能够让思绪清楚

很感谢你们 另外感谢下面的朋友回覆这个网址 使小的很受用 感谢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06 14: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5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