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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题-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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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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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题-债编
Q1:民法第226条第一项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生一方支给付不能者,其危险依规定事由何人负担
(A)由债权人负担 (B)由债务人负担
(C)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 (D)由债务人跟债权人共同负担
ANS:B...不懂?
Q2:有关免责之债务承担与保证契约之叙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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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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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9-10 16:02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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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题目条文引错!应该是民法第266条。又在一般债之关系,给付危险是由债务人负担。
Q2
(A)免责之债务承担并无变更债务之同一性,仅使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因而移转,由新债务人负清偿责任,为准物权行为(处分)。保证契约系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负担),其主债务人之债务不因有保证人之故,而失其存在,为债权行为。
(B)免责之债务承担得仅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保证契约仅得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请看清楚选项!前者是“得仅“后者系“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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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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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10 17:55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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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的危险 原则上指的是价金危险负担 也就是指373的危险负担分配
2.在买卖契约来说就是指还能不能拿到价金的意思
比如在本案 债务人已经不能给付该物 由于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所以债权人不必付价金给债务人
因此价金危险是由债务人承担 也就是指拿不到钱的危险 在规范上就是说已没有要求对方付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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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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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9-10 20:24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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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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