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owfutur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96会计师
1.营业人为酬勞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下列何项处理符合营业税法之规定?
A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B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协助分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4 17:15 |
ushine98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8-24 17:15 发表的 [税法]96会计师: 到引言文
1.营业人为酬勞员工而无偿移转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下列何项处理符合营业税法之规定?
A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B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按成本开立统一发票
C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应开立统一发票
D购入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按售价开立统一发票

ANS:A 


1.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无偿移转之货物,如该货物于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其购入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依照营业税法规定,除合于同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外,已依照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规定未申报扣抵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2.至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原非备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自仍应于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24 20:33 |
ushine98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8-24 17:15 发表的 [税法]96会计师: 到引言文

2.张三开设眼科诊所,并销售眼镜,就张医师销售眼镜部分,依营业税法规定,下列何者可不必遵守?
A 办理营业登记
B 缴纳营业税
C 开立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D 办理公司登记

ANS:D



1.眼科诊所除由医师主持一般眼科诊疗外,经营视力矫正配镜之附属业务,为销售货物,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2.眼科诊所销售视力矫正镜片、镜架,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应就销售眼镜行为,依同法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征营业税。且医师诊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惟眼科诊所因应病患需求,于诊所附设视力矫正配镜,销售视力矫正镜片及相关产品系属销售货物行为,该项收入应课征营业税。

资料来源: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

http://search2.etax.nat.gov.tw/hysearch/cgi/m_query.exe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24 20: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21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