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72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修云居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1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于 2009-08-21 1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你自己啰!如果你不想造成你与对方日后连话都无法谈就提告啰~

再说最后像这类一定会以"民事诉讼"请你们双方私下和解草草收场

倘若你有钱有时间的话你就提告吧!因为这类诉讼期时间是很长的你要考虑清楚哦!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1 22:48 |
修云居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1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于 2009-08-21 1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你自己啰!如果你不想造成你与对方日后连话都无法谈就提告啰~

再说最后像这类一定会以"民事诉讼"请你们双方私下和解草草收场

倘若你有钱有时间的话你就提告吧!因为这类诉讼期时间是很长的你要考虑清楚哦!表情


我知道这场是民事诉送问题很小问题.不过我跟当事人也没什么话.就算有也不是跟她的问题...
她只是我生意上合伙人的亲友所以对我来说都不是重要人物.我不还手尊重她是女性几长辈.
而不是我没脾气的人.告她我跟本不用花到什么钱.检察官可能最多用简易开庭吧!
我有十分证据赢这场官司.当然是没那必要这样做会让费国家资源.那也要看她要不要出来道歉..
也希望不要有着种状况出来.那就没那么好说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1 22:56 |
修云居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1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more12 于 2009-08-21 1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了解你的问题..不过看似需要专业人士来为您解答

毕竟文章部份容易让会员产生误解..或许有很多人认为要告

我不知道要问会员.还是专业人士?这些答案哪些会让您决定下一步该如何做??

因为内容太过复杂.相对情况下看过这篇文章能下的结论是不同的!

若您真的有意要告..那么找专业人士协寻解答应该会比较好吧!!

有很多想法在于您自己.谁也改变不了.况且部份会员对于法律理解度并不是很了解情况下

那么问谁对你较有帮助呢??

要不要提起伤害罪控告..说真的没有人可以帮你决定

发文这些时间应该利用正常管道找专业人士协助才是正确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大大!说真的!这件只是小儿科还不用去找专业人事.我以处理不少这样案件.
之前我在跑救护车时常遇到这样状况.但呢?我大概会不了了知.这次让我火大我才去提出告诉.
要不然的话真的要告得话.有的告她的.防碍自由.伤害罪.公然毁谤个人名誉.损失个人财产物品(撕破别人共养给我居士服).
这些下来有上法院了!更何况现在一加一法如果让她在合并下来的话关不知要关多久那也不知道她要赔我多少了.
她的家际又不好当然是能好好处理化小事是最好.我也不是很不讲情理的人.只不过呢?
她都没出来道歉.都请我的生意合伙人出来说.这样也说不过去吧!!
我那时也只是跟我合伙人在协谈事情.也不关她的事她动手打我就不对在先了.我还须要听说什么.
前天我还特地从我台南又下高雄去做笔录.更何况我的医院欠费也还没付..所以有的赔我了...
她不付我付出的话那就大条了....现在连警方也在等我验伤单过去就送件到地检署开庭. 
所以这几天我在等看她有没有要出面谈如果没有才会送件让检察官去裁判...
现在警方那只采捷运站录当天晚上我被她打状况为部份证据.还是要我拿医院验伤单去做强力证据.
我之前也告诉您过 我也担任台南市某立法委员顾问吧!!所以还是要谢谢大大你关切!!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1 23:19 |
amore12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总版主
级别: 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上站
推文 x913 鲜花 x43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修云居士 于 2009-08-21 23: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说真的!这件只是小儿科还不用去找专业人事.我以处理不少这样案件.
之前我在跑救护车时常遇到这样状况.但呢?我大概会不了了知.这次让我火大我才去提出告诉.
要不然的话真的要告得话.有的告她的.防碍自由.伤害罪.公然毁谤个人名誉.损失个人财产物品(撕破别人共养给我居士服).
这些下来有上法院了!更何况现在一加一法如果让她在合并下来的话关不知要关多久那也不知道她要赔我多少了.
她的家际又不好当然是能好好处理化小事是最好.我也不是很不讲情理的人.只不过呢?
.......
恩~了解

那我建议就去告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2 14:25 |
douglaskira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2 鲜花 x1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奖实务上经验~你听听看吧
因为工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你说的我适用客观的方式去看
第一.如果你绝得你是被害人先把验伤单调出来再去捷运或公车站将那边的监视器调阅出来~如果不让你调就请警方来出面调阅
第二.你说的全都是属于告诉乃论罪!所以相关的证据要自己搜集!你要去警局提告或直接去法院提告皆可!!!后者比较快完成法律手续~~
第三不论是伤害或毁谤~进入司法程序法官都会要求双方进行和解!!!所以不想让费时间自己先去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免让费时间及金钱
第四.并不是你先告你就赢
第五.要有耐心打官司~可能一年也说不定或许更长!!!!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以上多想想吧!~


http://home.gigigaga.com/douglaskira/seed01.jpg

大家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22 14:52 |
修云居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1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ouglaskira 于 2009-08-22 14: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奖实务上经验~你听听看吧
因为工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你说的我适用客观的方式去看
第一.如果你绝得你是被害人先把验伤单调出来再去捷运或公车站将那边的监视器调阅出来~如果不让你调就请警方来出面调阅
第二.你说的全都是属于告诉乃论罪!所以相关的证据要自己搜集!你要去警局提告或直接去法院提告皆可!!!后者比较快完成法律手续~~
第三不论是伤害或毁谤~进入司法程序法官都会要求双方进行和解!!!所以不想让费时间自己先去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免让费时间及金钱
第四.并不是你先告你就赢
第五.要有耐心打官司~可能一年也说不定或许更长!!!!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以上多想想吧!~

应该不会拖那么久.更何况虽然是告诉乃论罪但呢?
被告她也在警局坦承她有在捷运站奏警方也调阅捷运站当天状况!
所以我所以很快定案!
只是对我合伙人很不好意思!还是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7 08:12 |
修云居士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1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nny23909 于 2009-08-21 1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你自己啰!如果你不想造成你与对方日后连话都无法谈就提告啰~

再说最后像这类一定会以"民事诉讼"请你们双方私下和解草草收场

倘若你有钱有时间的话你就提告吧!因为这类诉讼期时间是很长的你要考虑清楚哦!表情

3Q但辞案或许告了只会害了这个家庭所以..打算就这算了!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5 23:49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