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y59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公民]题目
1.所谓比较具体的「信仰」是指:
(A)宗教信仰  (B)人生信仰  (C)心灵信仰  (D)政治信仰
请问答案是A还是D呢?

2.商品市场中的共给者是指:
(A)社会上大多数的人  (B)具有生产要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8 15:45 |
cck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所谓比较具体的「信仰」是指:
(A)宗教信仰  (B)人生信仰  (C)心灵信仰  (D)政治信仰
请问答案是A还是D呢?

这题...不太会,但我觉得是A,不太可能是D吧...

2.商品市场中的共给者是指:
(A)社会上大多数的人  (B)具有生产要素的生产者  (C)商品市场上经营超市的老板  (D)以上阶是
答案为什么是B啊?

商品市场的供给者就是制造商,例如大卖场,是众多货物的贩售点,但提供货物的,却是制造厂商
而对消费者来说,大卖场是供给者,我们是需求者,但对大卖场来说,角色转换,要进货成为需求者时,具有制造生产的生产者就变成了供给者了。

3.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权获得的条件中,请选出正确的组合:(甲)有中华民国国籍;(乙)年满二十三岁;(丙)选举区内住满四个月;(丁)未受禁治产宣告或褫夺公权;(戊)国小以上的教育程度。
(A)(乙)(丁)(戊)  (B)(甲)(乙)(丙)  (C)(甲)(乙)(戊)  (D)(甲)(丙)(丁)
答案为什么是D啊?

请参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4条及第15条,依照最新的修法,要件为:1.中华民国国民 2.年满二十岁 3.未受监护宣告之人 4.在选举区居住4个月以上  而答案中,褫夺公权的部分是依照修法前的刑法,才有这样的规定,但民国94年2月2日修法后,已改为有选举权,而无参选权,详细如下:
新法:
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
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条文--
  褫夺公权者,褫夺左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所以这题是旧题目了,请自行参酌新法~


[ 此文章被ccke在2009-08-19 21:3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9 21:31 |
pwter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1.所谓比较具体的「信仰」是指:
(A)宗教信仰 (B)人生信仰 (C)心灵信仰 (D)政治信仰
请问答案是A还是D呢?

答案是:(D)政治信仰

政治信仰: 为特定政治思想而奋斗终生,为较具体的呈现.

人生信仰: 如个人的座右铭,作为自己生活的准则.

宗教信仰: 最超自然的信仰形式,如前世,来生,神鬼等.

以上做简短补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0 02: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