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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哪一种损失可自所得额扣除(A)土地交易损失(B)权利交易损失
土地因已课征土地增值税,为避免重复课税,故不再纳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既已不纳入综合所得课税,其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权利金则按给付额扣取10%,但对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与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无此规定。
以下引自财政部
财产交易所得是指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计算分项说明如下:
出价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或权利,以它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继承时或受赠与时的时价,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个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纳综合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16 款)
(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7 类)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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