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一、下列哪一種損失可自所得額扣除(A)土地交易損失(B)權利交易損失
土地因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故不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既已不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權利金則按給付額扣取10%,但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無此規定。
以下引自財政部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說明如下: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類)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23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