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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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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裁定之送达」
民诉第236条规定:

「不宣示之裁定,应为送达。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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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08 20:19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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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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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示之裁定不得抗告者,不得送达。
裁定不得送达之情形是指这个吗?

是这个 但应该说是得不为送达
不是不得送达
就是即使送达也无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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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8-09 16:10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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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裁定不须送达,此法院之职权:
一、职权裁定回避及同意回避,民诉38(指同法35Ⅰ、33Ⅰ②)
二、民诉154、156条。关于法官(审判长对期日之指定...)
三、拟制合意停止(民诉191条)
所问应是不须送达,而非得送达。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则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声请移转管辖、或法院命原告补缴裁判费之裁定(对诉讼标的金额非核定)...
是不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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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8 22:05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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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则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声请移转管辖「被驳回」不得抗告、
或法院命原告补缴裁判费之裁定(对诉讼标的金额确定而非法院所核定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8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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