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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大成是否有赠与税要课征?应在何时课征?赠与金额如何计算?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视为委托人 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依本法规定,课征赠与税。所以周大成成立信托,信托期满后别墅的房屋及土地移转给周大成的儿 子,需课征赠与税。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24及24-1规定,委托人有应课征赠与税情形者,应以订定、变更信托契约之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并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 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所以周大成应于信托契约成立三十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第一项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 为准;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即如周大成于规定时间内申报,以契约所载时间之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时价,若逾申报时间, 以申报时之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时价,申报赠与税。 2.保留与其他大大答覆。 3.在信托期间该笔房屋基地的土地应如何课征地价税? 依土地税法3-1条规定:简述如后 (1)由受委托人缴纳地价税 (2)税额由周大成在同一县市内应缴地价总额计算其应缴地价税额。 (3)如信托契约已确定由周大成之子有有全部信托利益,由周大成之子依前项之计算方式核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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