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法]持有股份以何时为基准
A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常会,依法为召集通知及公告后,于98年6月21日集会,并完成董事选任之决议,当选之董事均于98年7月1日就任。假设当选董事甲持有A公司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18:0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公司法165条规定: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
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
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
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公司法165条第二项即闭锁期间,讲的是于此期间内股东之股票过户转让之效力对双方是有效可是不能对抗公司,
本题A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依同条第三项定,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不得转让股份,
因A股份有限公司于98年6月21日集会,所以应以98年4月21日股东名簿上记载为陸佰万股计算股份。

公司法第197条第1项「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甲董事98年7月1日又减少成为參佰万股,
应以98年7月1日所持股份申报。

以上为个人意见,敬请指导。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1 21:46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司法第197条第1项「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甲董事98年7月1日又减少成为參佰万股,应以98年7月1日所持股份申报
=============
管见以为
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选任时间为6月21日,当时股票名册上甲之股份依然是600万股,
故应以600万股向主管机关申报..

是否有误,请指教..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23:2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误看题目,同意大大指正,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1 23:3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董事之当然解任与股份申报)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
        份数额;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转让超过选任当时所
        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其董事当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减时,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届满提前改选者,当选之董事,于就任前转让超过选
        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或于股东会召开前之
          停止股票过户期间内,转让持股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当选失其效
          力。
老哥sierfa 没错
应以98年4月21日股东名簿上记载为陸佰万股计算股份(基准)
尔后减少多少都要申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1 06: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8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