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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3195:
后半实务见解
一. 如果正犯的行为客观上显示正犯就是要从事犯罪的行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时

,提供助力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行为
二.反之,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运用其助力行为,或只是认为其助力行为
可能被用来作为犯罪时,则其助力行为仍然不能被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犯

-->中性帮助主要可以在客观上的帮助行为判断.如有双重帮助故意.但是帮助特定行为上未
必是刑法上所为法律上之帮助
EX.买刀与顺载2题中.但本判决前但段系指提供助力者的行为虽然可以用来帮助他人实
现构成要件,但是助力行为本身可以是对任何人为之,助力的行为,相对于正犯行为人
或正犯的行为有其独立性,并非专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为之....尚有矛盾之处
然德国学说:以本判决说词(个人并不明了德国学说仅以本判决试论).「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
或审查是否符合客观要件之「社会相当性」.探讨帮助之行为是否有助于风险之提升(法律上之帮助)
或帮助行为是否有具有实质违法性....对德国学说不熟表情


甲为小混混,平日喜欢从事打打杀杀的勾当,某日甲要前往某地与人谈判,
向附近卖刀的乙买了一把西瓜刀,乙无意间知道甲是要买西瓜刀去砍人,乙
不想惹事生非仍旧将西瓜刀卖给甲,甲买完西瓜刀后又到丙经营的小吃店订
便当,要丙将便当送到谈判地点,丙送便当到谈判地点时看见甲已将对方砍
倒在地,之后仍持续卖便当给甲,试问乙、丙是否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甲:271
丙:没事
乙:并没有双重帮助故意.所以无需用中性帮助解释
双重帮故故意:一.帮助犯乃故意帮助他人二.并且对他人实行之不法行为亦具备故意(有知有欲)
所以乙在后半段的故意中或许有知.但是有欲??
或以中性帮助而言.以判决前一段可知.甲可以去别家买刀.不一定要去乙家所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帮助

以个人见解.中性帮助在看客观上的帮助行为是否为事实或法律上的帮助.而本篇判决一直在说
帮助者悉不悉知.因为其实有双重帮助故意.但是帮助特定行为.也未并达到法律上所为之帮助

p.s:曹操有在学说上选边站.所以又回到一句话"刑法没有正确的答案"学说太多百家争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29 18:2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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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太多了啦~~
等你找到最高法院的判例才算依据
其他考试依法条立法原意去解释就可以了


版大+1  真的想太多了,因为没有过失帮助,  刑法30条:「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
94,上诉,3195「....对于我国刑法第30条帮助犯之「帮助故意」....」
因此对于犯罪的判断,先以双重故意排除罪责
甲为小混混,平日喜欢从事打打杀杀的勾当,某日甲要前往某地与人谈判,向附近卖刀的乙买了一把西瓜刀,乙无意间知道甲是要买西瓜刀去砍人,乙不想惹事生非仍旧将西瓜刀卖给甲,甲买完西瓜刀后又到丙经营的小吃店订便当,要丙将便当送到谈判地点,丙送便当到谈判地点时看见甲已将对方砍倒在地,之后仍持续卖便当给甲,试问乙、丙是否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乙不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丙不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本届考题卖菜刀商人不成立帮助犯

Q大+1 有双重故意时,以中性帮助排除罪贺
甲乙是朋友.过年间甲要到年街中当扒手.乙也知道.于是乙在出门买东西时,顺便在甲去年街.于是甲满载而归....->乙无罪
又例如,甲将自卫枪枝寄放乙处,某日甲至乙处拿回枪枝,并扬言杀丙,乙将枪枝交还,后果丙遭甲枪击而死..->乙无罪

最后曹操-1

因为至少5个对4个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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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并没有271I的杀人故意,只是有可能成立271III预备犯的故意。

2.本案成立276过失致人于死,302II结果加重犯。

3.由于276是实害犯,而271III是危险犯,两者保护的法益都是个人法益的生命法益,并且为同一人所有,从而在此应该以一行为侵害一法益的方式来处理,管见以为以法条竞合而论以276(302II)。

4.如果认为该预备行为与过失行为并非同时起意的同一行为,则依数行为侵害数法益而论以数罪并罚,也就是说,采此观点的认为该不同行为制造了对被害人两次的法益侵害,而该两次侵害并不因为时间的密接性,而当然可以被视为同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7-29 21:00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9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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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帮助犯,似并没有中性帮助犯的争议,只有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有无因果关联性的争议!

至于大大所举实务中性帮助犯的例子,其实只是在判断该帮助行为到底对行为人有无事实上的帮助效益,不过正如因果关系谈论的是刑法上重要意义的因果关系,该帮助效益的价值判断也应该着眼于刑法上重要意义的帮助效益。从而当该帮助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有无因果关联性的价值判断,自然也就要如同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的模组来加以衡量,自不待言!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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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版分数比较高
加上标色~~
让大家看醒目一点
没意见了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0 07:13 |
gslucy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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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所以应该算是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既遂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13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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