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e55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事诉讼法 选择题--解题喔
P2/75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请问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调查证据期日,原则上应通知声请人与他造当事人

=373 I  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0 15:14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得声明不服 =不得抗告 意思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 不得抗告可能可以异议

如484
(财产权诉讼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异议之裁定)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审法院所为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异议:
一、命法院书记官、执达员、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负担诉讼费用之裁
  定。
二、对证人、鉴定人、通译或执有文书、勘验物之第三人处以罚锾之裁定
  。
三、驳回拒绝证言、拒绝鉴定、拒绝通译之裁定。
四、强制提出文书、勘验物之裁定。
前项异议,准用对于法院同种裁定抗告之规定。
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为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0 16: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9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