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試說明何謂在府際關係中的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其與傳統府際關係有何差別?(25分)
地方自治考「多層次治理」,實在是有點超過(這是公共管理的範疇),可是地方制度法只有88條,考試一定會考到其他地方去的。
未來「跨域治理」、「廣域行政」等「治理」的觀念一定會不斷出現在「地方自治」的考題中!~
特別是此次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導致台灣自明年12月25日以後調整成「3都、5直轄市、7區域生活圈」,未來如何協調各直轄市、都會區域間的「治理」?是不是需要學英國設立政署(executive agency)、還是學德國的「邦區域公署」、法國大區制的「區域公法人」、日本的「廣域行政」?
思考一下:可否善用行政院之中部辦公室、南部辦公室成立區域公法人,來協調未來各直轄市、都會區間的跨域治理問題?
擬答:
一、先談府際關係的定義、治理的意涵
我是直接用關鍵字唬人滴:市場、彈性、解制、網絡network、社區commu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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