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4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e5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解題喔
大家好

有幾題選擇題的答案.請大家一起研究討論吧


p5/22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事訴訟特徵

當事人對等

糾問制度---這是課本解答   .

不告不理

審檢分立

=請問why is 糾問制度?.應該是當事人對等吧 .


--------------------
p14/21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何種權利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5 22: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刑事訴訟特徵

當事人對等

糾問制度---這是課本解答

不告不理

審檢分立

=請問why is 糾問制度?.應該是當事人對等吧 .

因為糾問制度=審檢合一:而現行只度大多區分為彈劾主義下的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我國刑訴體系原為職權主義.但是以
163第二項法院為發見真實,依職權調查證據
16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159與159-1~5可見有請像當事人注意之方向修法
且實務上對刑訴之證據調查註有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稱 表情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何種權利

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管轄權 .

聽審權.

審判權.-----這是課本解答

訴訟指揮權

=請問why不是管轄權?.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這和管轄權有關吧



刑訴10第一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意味難以行使審判權而由直接上級移轉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他法院
所以甲法院與有審判及管轄權.但因為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審判或孔影響
公平及公安而由上及法院移轉管轄給無管轄權的乙法院.雖與管轄權有關但是
前提係因為審判權不能行使之前提

========================================> 表情
下列何者於傳票上免記載?

被告年齡 -----這是課本解答

被告案由

被告應到日時處所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覺得應該全部都對吧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都有列出來
所以覺得解答有點怪

應該是免記在吧..刑訴71條
[pre]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pre][pre]=========================================>表情 [/pre]執行叟所或扣押時 ,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叟所票未記載者,
亦得扣押之.此種扣押稱為

附帶扣押-----這是課本解答

另案扣押

另案叟所

本案扣押

=我覺得應該是本案扣押  是因為未記載所以是附帶扣押-----這是課本解答

對阿.是本案扣押只是因為搜所票上未記載所以刑訴137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
案應扣押
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請沿線撕開表情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15 23:51 |
yee5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謝謝你的解說喔 很清楚 祝順心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6 22: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