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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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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繼承!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丙子。數年後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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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0 23:2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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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2條修正為以登記為要件,並於97年5月23日開始實施,所以甲、之婚姻應為有效。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1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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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7-10 23:2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丙子。數年後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撫育戊之行為。數年後甲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200萬。試問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如何?

想法:
(一)甲和乙結婚無效(不符合982)所以乙非甲之配偶,所以沒繼承權
    但丙可依1067II 為認領之請求而取得繼承權


這樣對嗎

本題甲乙結婚之效力為何,應視其結婚之時點為何,適用不同之規定。
舊法時代:依982條第二項規定,推定甲乙已結婚,於未經反證推翻前,其結婚是有效的,其所生丙子亦受婚生推定。
現行法:982條已改採登記主義,所以甲乙結婚雖未舉行公開儀式,只要符合982條之要件及其他實質要件,其結婚有效。

所以,本題甲乙不論結婚之時點為何,乙均為甲之配偶,乙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
丙為甲之婚生子女,對甲之遺產亦有繼承權。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7-11 14: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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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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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7-10 23:2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丙子。數年後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撫育戊之行為。數年後甲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200萬。試問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如何?

想法:

(二)甲和丁非配偶
    但戊依1065條為認領之請求而取得繼承權

這樣對嗎
注意:丁為有夫之婦,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女,受婚生推定。
   所以戊依法推定為丁與其夫之婚生子。
   在未經婚生否認判決確定前,戊是不可能因甲之撫育行為而視為認領的。
   因此,戊對甲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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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7-10 23:2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丙子。數年後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撫育戊之行為。數年後甲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200萬。試問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如何?

想法:

(三)戊和丙~依1141條均分 各分得100萬元

這樣對嗎
綜上所述:
甲之繼承人為乙及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
甲之遺產現金200萬,由乙丙各分得100萬元。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11 14:59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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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只要題目出現僅登記都算有效嗎(反正是登記婚)
而無書面及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   就跟這題一樣
這樣還符合982嗎
我知道新修民法採登記婚



sierfa..大麗絲謝謝你們抽空解答
這題還出了個陷阱 沒你真的不行壓!! 謝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3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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