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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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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观念三个~~ 急件!!
01. 关于医生为病人开刀,刑法教科书都说这个可以阻却违法
   
      我的疑问是,那医生为病人开刀第一阶构成要件都成立喔?医生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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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安迪沃尔在2009-07-09 08: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8 21:00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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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尔 于 2009-07-08 21:00 发表的 刑总观念三个~~ 急件!!: 到引言文
01. 关于医生为病人开刀,刑法教科书都说这个可以阻却违法
   
      我的疑问是,那医生为病人开刀第一阶构成要件都成立喔?医生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并希望它实现?而且客观上也通得过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阶检验??医生得到了病人同意不是吗??
    唉呀 我越想头脑越打结了
一 医生帮病人开刀 使用手术刀客观上有侵入性的伤害主观上对于使用手术刀会造成他人伤害的认识,固基于开刀的需要对他人动刀的知与欲是直接故意,故构成杀人罪构成要件
二 事实上第二阶的业务关系因为基于业务上需求可以阻却违法   所以在第二阶就可以阻却了
而你说的得病人承诺 是超法规阻却违法的得被害人承诺 基本上在业务关系就可阻却不必弄到超法规阻却违法




02. 实务上对于故意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阿,是采相当因果关系加客观归责理论吗?
   还是只有用相当因果关系检验而已?
事实上我国实务界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但是基于现在的意外发生都不可预见性
有学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快速排除非构成要件以内所掌握的状况
但是国内的判例还不是很普遍下  加上 创造容许的风险  和实现容许风险 
容许的状况非常抽象


03.请问二阶说怎么反驳别人对它的批评 : 关于 杀人与杀死一只蚊子等价这事?

杀人跟杀蚊子这两件事情应该是第一阶就可以判断的事情
不需要搞到二阶说 因为两阶说的内涵其实有阻却违法的意义存在
例如 偶然防卫 他是没有防卫意思  但是防卫情状跟防卫行为可以阻却既遂(以未遂论)
再者  杀人跟杀蚊子  客体上  蚊子跟人根本是不等价客体
所以杀人是杀人罪  杀蚊子只能勉强毁损而以吧
如果去甲家打死一只蚊子 也许甲可以告你毁损
可是基于实质违法性客体轻微性无保护之必要  故刑法上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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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8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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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甲家打死一只蚊子 也许甲可以告你毁损
可是基于实质违法性客体轻微性无保护之必要 故刑法上不罚

如果你告得成,我就佩服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09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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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尔 于 2009-07-08 21:0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01. 关于医生为病人开刀,刑法教科书都说这个可以阻却违法
   
      我的疑问是,那医生为病人开刀第一阶构成要件都成立喔?医生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并希望它实现?而且客观上也通得过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阶检验??医生得到了病人同意不是吗??
    唉呀 我越想头脑越打结了


02. 实务上对于故意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判断阿,是采相当因果关系加客观归责理论吗?
   还是只有用相当因果关系检验而已?


03.请问二阶说怎么反驳别人对它的批评 : 关于 杀人与杀死一只蚊子等价这事?




Q1:
检验顺序:医生开刀
1.客观上构成伤害的事实
2.主观上是开刀救人,所以不具备杀人的构成要件。
   当然若是如楼主所言,客观上可以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而且主观上有杀人的认识,那就是杀人,根本不可能有阻却违法
   的情形发生。因为还有所谓的加工自杀罪或帮助自杀罪阿。
3.再来检验违法性及有责性。

顺道讨论一下被害人同意与承诺:
1.构成要件以违反被害人之意思为要件者,如该行为合于被害人意思,则构成要件不该当,这是
   「阻却构成要件之被害人同意」EX:刑法320(窃取系指未得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思,而取走其物)
2.构成要件以合于被害人意思为要件者,如该行为合于被害人之意思,则构成要件该当,如不合于被害人之意思
   则构成要件不该当。EX:刑法344重利罪(系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以行为人与被害人
   间成立「借贷契约」为要件,当然必须获得相对人之同意。)
3.构成要件与被害人之意思无关者,无论该行为合于或违反被害人意思,行为皆符合构成要件,只可能因被害人意思
   而阻却违法性,即「阻却违法性之被害人承诺」
因此就Q1而言,应于违法性中探讨「阻却违法之被害人承诺」,所以医生不构成犯罪,但前提是医生以开刀(救人)
之意思,若是杀人之意思,则不可能有阻却违法之问题。

Q2:
实务上目前对于故意作为犯之因果关系判断,大多还是采行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客观归责不能说没有,只是较少,
而且通常会局限在学说曾讨论过的案件类型上。

Q3:
二阶论的学者认为,我们存在的这个社会是充满利益冲突的,立法者在立法处罚一个人的行为时,会在利益冲突下
做一衡量,决定何者该予以处罚,何者不该处罚,例如认为杀人、伤害之行为应予处罚,则订立杀人、伤害等罪,
但在例外情形,例如正当防卫,则不予处罚,因此行为人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等于没有杀人;基于正当防卫而伤害等于
没有伤害,因为在法律上评价都是一样的,所以杀蚊子与因正当防卫而杀人,评价也是一样,都是不需去处罚他。
~~~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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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9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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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 大家有点忽略主观 的认识啰~
所谓故意是当事人对其构成要件有认识并且有意使其发生

如果医生知道 手起刀落病人会死 即有预见可能是未必故意
而医生行为都不是希望病人死亡 但至少 对其伤害皮肤(如器官摘除行为)影响机能有故意
构成要件上当然成立 杀人、重伤或伤害行为

存在问题 应该是医生的行为是为了除去生命侵害风险
获致欲重正的行为而制造生命死亡的风险

结论是 (狭义、不法ㄉ)构成要件是该当滴 只不过从其目的而言可能有组却违法~超法规 或者应从罪责去考量
罪责是讨论期待可能性,凡是客观还境情况下没有期待可能行为 也会从罪责角度去排除
这里就需要一些想像力:想像一般人如过为医生的情况有无期待他本于医生道德认知 不为病人救治的可能?

有点吊诡 这里的救治行为 本质上就是对法益的侵害 这应该是会让人觉得头晕脑涨的部分
但是 ,如果从构成要件客观面去想
伤害会生命法益保护的罪章是要求 一般人不能去 割开别人皮肤、摘除器官 难道医生就可以喔!!
没错医生也不行,只是医生ㄉ目的是救治行为,并非法律所要 『非难』ㄉ对象 所以构成要件成立后
还要再以其他要件排除的说

这样想 希望 您会觉得简单一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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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2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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