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G9119

|
分享:
▲
個人淺見,謹提供參考,容有錯誤,希不吝指正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1.該交通管制,如係標示性質,對該路段係屬公物的設定,故而性質上應為行政處分 2.如係指揮交通,對於通過該路段之人,相對人之範圍係屬可得確定,故而性質上應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3.惟本件題意乃因交通管制營業受損之商業經營人,似屬提出損失補償之訴願、行政訴訟而言,經參照大法官釋字440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4.但有關提出損失補償行政訴訟之實務見解,我國向採「損失補償法定原則」,以致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所造成之損失,已形成特別犧牲者,在法律漏未規定之情形下,即使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0號解釋應予補償,行政法院仍堅持在無實定法依據之前,不能逕以大法官解釋為請求權基礎而提出補償請求,而駁回人民提出補償請求之行政訴訟。(例如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之限制,已形成特別犧牲者)
不實廣告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服公平會裁罰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另參照訴願法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是否如此?本題題意,個人殊無把握,謹提供思考方向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