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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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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繼承高手解鐵特題目,這1題25分,我快發瘋了
甲乙結婚,甲送乙100萬聘金,婚後生丙丁,丙有a子,丁有b,c二子,當a結婚時送100萬當賀禮,但這100萬是向b借的,丁覺得甲偏心,乃大罵甲,甲說丁創業時有送100萬,而且當眾宣佈丁不得繼承遺產,但不幸甲與丙同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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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1 13:2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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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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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否把妳的立論過程寫出來,重點在於立論,其結果若稍有出入道是不會影響成績
因為這是法律考試,不是會計考試喔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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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2 02:50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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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以法條或判例是最有力
但計算
沒依據
不給分是狠一點
問題你也沒他辦法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第 1145 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乙150萬,a150萬,b150萬,c150萬
但歸還債務100萬
變乙150萬,a50萬,b250萬,c150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02 08:5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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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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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要引1030之1喔   這個很重要 因為死亡也是法定財產權消滅的事由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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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2 20:4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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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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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都沒有考慮民法1130-1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先主張呢?
乙是配偶,甲死亡也是婚姻關係消滅的原因啊!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3 23:2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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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是1030條之1 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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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4 00:40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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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想這一條是配偶的專屬權利
在遺產分配是
不叫不理
如何一直想這一條會很慘的 表情
一般還是以1138及1144

舉一例:
乙報復甲,將甲捆綁,捆綁前公然辱罵甲
如果你是檢察官
某甲告乙妨害自由
沒說辱罵部分
你不可以順便提公然污辱部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05 08: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04 06: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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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題目寫的是遺產而不是現存的財產,所以已經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完的了。
否則不知乙的財產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8 12:2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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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遺產』或『現存的財產』區分的話會有下面的問題,
夫妻一方死亡,於死亡時,為婚姻關係消滅,死亡一方之財產應直接成為『遺產』,沒有『現存的財產』的時期吧!
所以依如此分類可能會有問題。
又1030條之1規定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是不是應該用『婚後財產』檢驗較為合適?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8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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