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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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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債之移轉實例題
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並由丙以A地設定抵押權給予擔保,後來乙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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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30 00:05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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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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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為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三個共通性質之一就是從屬性 今天本來債權移轉應該將抵押權隨同移轉
也就是辦理登記與丁,那麼今天他未為辦理登記給丁,抵押權就無法從屬於債權。又拍賣抵押物係強制執行
的一種,然強制執行為形式認定,就外觀上觀之其抵押權無所附麗,故丙應得提出異議 表情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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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30 02:3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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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295既然已經抵押權隨同移轉了,那麼丙怎麼有權利異議呢??

2.如果丙真的異議了,或者丙真的有權利異議,則必然是該債權沒有真正的移轉,也就是乙丁之間雖然做好了讓與的合意,可是並沒有通知債務人。

3.也就是說,丙根本就不知道乙丁之間讓與債權的事實。從而丙才會異議(怎麼突然會有個第三人來實行抵押權)。

4.所以本題的爭點在297I,抵押人丙是不是297I的債務人,如果是,那丙可以異議,因為乙丁並沒有把債權讓與的事實通知丙,從而該債權讓與對丙不生效力。

5.反之如果認為丙不是297I的債務人,只有甲才是,乙丁只要通知甲就好了,那麼丙就不能主張297I該讓與對其不生效力!

6.管見以為從保障丙的權益,衡諸體系(物上保證人),丙身為抵押人其實也是保證人,依保證的關係也屬於債務人的一種,祇不過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已,但並不是說要那時才發生債務,所以當合意成為保證人的同時就已經是債務人了。
故丙得依297I主張該讓與對丙不生效力,不過同時乙丁可以立刻提示相關證據(297II)通知丙,使該讓與對丙發生效力。進而實現丁的抵押權並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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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30 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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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後受領人是乙
丁沒更改抵押權人
怎可能去拍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30 08:2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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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大概是這樣的,依非訟事件法73(擔保債權發生爭執之拍賣)
I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
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
定准許拍賣之。
II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所以丁大概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僅供參考,我也不是很清楚 表情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1 03:32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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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回應 感激不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2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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