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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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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民法题目二则
题目一: 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其办法由交通部定之},且依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未依本法申请核准,而经营公路经营业,汽车及电车运输业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缓;公路主管机关并应勒令其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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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安迪沃尔在2009-06-30 00:1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29 02:5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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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甲-乙 撤销契约之意思表示92;无权处分118
2.甲-丙 物上返还请求权767
3.乙-甲 动产混合813准用812I II;但甲仍为车子所有人
4.丙-甲 善意受让801+948
5.甲-乙 不当得利179(返还范围:100);侵权行为184I;违法行为无无因管理之适用

一.
1.计程车营业者与利用该类计程车者间;系指俗称的靠行,指欲成为计程车司机,法律有规定一定期间内,须依附营运业者,例如在公车站牌可见的无线电叫车服务
2.交通政策规定,除计程车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个人车牌外,其他货车、联结车、砂石车等营业车都强制靠行。车子是司机用钱买的,但是要登记在车行的名下(车子的产权归车行)
3.罚责http://www.tmv.gov.tw/modules/newstxg_ser/article.php?storyid=65
http://www.epochtimes.com/...1723145.htm
基本上业者负有雇佣人责任
4.如果业者非法,而致计程车被罚,计程车可否向业者求偿
5.附随义务违反227
6.其余请楼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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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9 10:51 |
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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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题

因甲是受胁迫 意思自主受到很大的不自由 所以是优先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丙没有善意受让的适用喔

再来 不法管理 应该不属于真正的无因管理吧 难道甲可以白白享受到车子的装修成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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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29 16:3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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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2II反面解释
关于胁迫可以对抗第三人没错
但是第三人还是可以主张善意受让
请参考王泽鉴 民总 3XX页
这里刚好有个案例解答
http://www.wretch.cc/blog/...9/23208706


这里用不到无因管理,
因为撤销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
效力是溯及既往无效
乙是在卖给丙车子后才被撤销
在未撤销当时
乙是所有权人喔
自然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余地;他是为自己管理事务
当然你想类推的话?我就不知道了

甲-乙 求偿范围依181,为所受利益+更有所得,所以原本的100万+多出来的50万=150万
乙-甲 依186 准用不当得利请求偿还价额 求偿范围是;50?100?...我不知道
然后抵销 334I 因为车子是乙卖掉的,纵使价值是200但是他只卖150,少掉了50
这部分可以拿来归责甲吗?? 然后答案甲-乙 100
所以结果是 甲拿100原本车子的钱,乙拿50,因为卖太少,丙拿到200万的车子
可能是感情价格??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29 19: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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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9 19:44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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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
我觉得可以用177耶 撤销自始无效.表示乙根本没有理由管理事务(卖车给丙)
我觉得甲不但获得整修的利益且可以用177讨150万
参考看看 反正没解答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30 23: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30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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