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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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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乐] 民法(法人)
法人

我国就法人的地位采法人实在说,即为法人具有独立之人格,可做为权利、
义务之主体,可拥有财产、负担债务,亦可做为诉讼之对象,故具有单独负
担租税之能力,且公司和其股东是二个分离的经济个体

第26条
(法人权利能力)
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
利义务,不在此限。

机关

董事监察人

第27条
(法人之机关)
法人应设董事。董事有数人者,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
决于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设监察人,监察法人事务之执行。监察人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
定外,各监察人均得单独行使监察权。

第28条  法人侵权责任
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
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代表人就职务上所为之行为视为法人之行为

法人采登记制30

登记后有登记之事项未登记者
第31条  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善恶意)

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35
(法人之破产及其声请)
法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董事应即向法院声请破产。
不为前项声请,致法人之债权人受损害时,有过失之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其有二人以上时,应连带负责。

法人清算中的地位
40
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围内,视为存续。

清算中法院之必要行为
42
法人之清算,属于法院监督。法院得随时为监督上必要之检查及处分。

社团法人---人的结合
决定机关-----总会
46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
应订立章程47
总会知召集
51
(社团总会之召集)
总会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为召集时,监察人得召集
之。
如有全体社员十分一以上之请求,表明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时
,董事应召集之。
董事受前项之请求后,一个月内不为召集者,得由请求之社员,经法院之
许可召集之。
总会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于三十日前对各社员发出通知。通知
内应载明会议目的事项。
52(总会之通常决议)总会决议,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以出席社员过半数决之。社员有平等之表决权。社员表决权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书面授权他人代理为之。但一人仅得代理社员一人。社员对于总会决议事项,因自身利害关系而有损害社团利益之虞时,该社员不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随时解散
57
(社团决议解散)社团得随时以全体社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解散之。
财团法人---人的结合
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许可
(设立许可)财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应设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之订定)设立财团者,应订立捐助章程。但以遗嘱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以遗嘱捐助设立财团法人者,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必要之处分。
62
(财团组织及管理方法)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遗嘱定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必要之处分。
财团法人不得自行变更组织,于必要时须由法院变更
63
(财团董事行为无效之宣告)财团董事,有违反捐助章程之行为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行为为无效。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时之处理
64
(财团目的不达时之保护)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时,主管机关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或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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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4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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