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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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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时效取得地上权
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
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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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6-26 03: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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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06-24 00:39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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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务见解如下: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4 23: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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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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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24 17:19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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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修民法物权编
民法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修正理由:
现行规定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除自主占有外,仅规定须和平、继续占有,至于「公然占有」是否为要件之一,则付阙如。惟学者通说以为占有他人不动产,不得以隐秘之方式为之,必须公然占有,始有对占有加以保护之必要。况我国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条关于因时效取得动产所有权,亦以「公然占有」为要件。爰增列「公然占有」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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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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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6-25 01:19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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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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