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关于刑法不能犯、迷信犯、障碍未遂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24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樱桃≡
级别:
初露锋芒
x7
x1006
分享:
▼
x
0
[讨论] 关于刑法不能犯、迷信犯、障碍未遂
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
(一)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19 21:55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1.要看有无因果关系(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发挥威力,那甲该当271,丙视情形成为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如仅是因为符咒不干净,甲可能该当271,丙如有预见可能性可能该当276。
甲也属因果关系偏离的错误,在此是否属重大容有争议。(详细如2.)
如根本没关系,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应为无罪。丙也无从属的可能。
2.如丙并未透过甲,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无罪。
视丙如何加毒药为271的间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此时就很复杂,如认为该因果关系的偏离错误,并不是重大的,那么就不能阻却故意,反之则可以阻却故意。但是问题在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是因为客观上没有危险才无罪(立法理由),还是主观上其实就可以认为此时应该阻却故意所以无罪,容有争议。
目前学说实务多采前者,个人自己认为应采后者,因为既然是重大无知,那么在因果关系的重大无知应该阻却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却故意,因而只有过失的问题而没有未遂还是不能未遂的问题。
3.甲为重大无知的271不能未遂。无罪。(由于无客观归责性,所以也不检讨276)
丙无从属的可能,无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那么丙可能271间接正犯。
如丙并未透过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饮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视有无预见可能性来认定该不该当276,一般是没有。所以甲可能不该当271。
另甲原来要杀乙的行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虽然该毒仍然是透过甲的行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并不知道该符水已经变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而甲并没有要用毒水杀乙的欲望(
但甲明知符水杀不死人带着看衰的心情让乙喝下符水
),所以在此阻却了甲的故意。甲不该当271。
其实题目说甲想杀乙,未必就是甲有杀人的故意,从后来的叙述来看,毋宁是希望乙死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0 04:2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4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19 23:16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一)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甲是迷信犯.因为无科学依据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论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也是不能犯.因为无科学依据.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刑法12).丙是杀人犯
(三)乙喝下符水后...即死,原来乙患有肾水肿,乙一喝后,不幸而死,论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且对乙之死亡无因果关系(76上192)
(四)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但甲明知符水杀不死人,
带着看衰的心情让乙喝下符水,但丙为增加自已的威信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
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甲是不能犯也是迷信犯.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刑法12).丙是杀人犯
--->迷信犯也是不能犯的一种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20 03:4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2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9 23:17 |
willsonc
级别:
小人物
x1
x150
分享:
▲
(一)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新客观未遂论而言:主观上甲、丙皆具备故意杀人的犯意,惟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非科学所能证明其因果
规责,即行为人以非科学、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达成其犯罪实现,一般人无法以确信
危害手段之方式理解,故不罚。
印象理论而言:主观上甲、丙所具备杀人的犯意自始即无从构成既遂之恶性,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属无达
成既遂之可能,故不罚。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论甲和丙之罪?
新客观未遂论而言:主观上甲具备故意杀人的犯意,惟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非科学所能证明其因果规责,
即行为人以非科学、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达成其犯罪实现,一般人无法以确信危害手段
之方式理解,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故不罚。丙因主观上具有杀人之犯意,客观上,
就一般人观察行为之危险性,该行为亦具备高度具体危险且实现,故该当杀人罪既遂。
印象理论而言:主观上甲所具备杀人的犯意自始即无从构成既遂之恶性,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属无达成既遂
之可能,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故不罚。丙主观上具备重大侵害法益之恶性,客观上亦达成
既遂,故该当杀人罪既遂。
(三)乙喝下符水后...即死,原来乙患有肾水肿,乙一喝后,不幸而死,论甲和丙之罪?
主观上甲、丙具备杀乙的犯意,惟乙罹患肾水肿一事须个别讨论:
(1)如甲明知乙有肾水肿,基于欲杀乙的恶性让乙喝下符水后死亡,两者间绝对具备事实上
与基础上的条件因果,为甲可预见之范畴(94台上字1340)故甲应为间接杀人既遂, 丙为
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2)如甲不知乙有肾水肿,基于欲杀乙的恶性让乙喝下符水后死亡,两者间虽具备条件因果,
惟甲不具备使乙『喝下符水后产生死亡风险升高』之预见可能性,故无法归责于甲。甲、丙
仅为迷信犯,不罚。
滚进国考大门!!!!!!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20 09:34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3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