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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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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项新(增修)的法令之公布,到考试题目会出进去,都会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若以此号解释文出来的时间点和高普考的期程上来说的话,应当是不会考才对~~
以上仅供参考,不一定全然正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21 18:1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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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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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个人的看法和大俪丝大大相同,因为会考的不是662而是刑法41II或366,此时你的见解该如何呢??
其实还不是要有所准备呢!!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19:0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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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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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we20002 于 2009-06-20 13: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4会怎么变化考题? 摸不着头绪 ~

大法官解释虽重要,但有时...相信会有相关批评文章出现,再看看刑法大师门如何解读,会更重要

表情

感恩分享新讯息

4会怎么变化考题? 摸不着头绪 ~
-->
最简单的考法
申论题:试论述刑法关于易科罚金之规定为何?
这里有两份答案卷
第一份:依现行法、新修正法条作答
第二份:除现行法及新修正条文外
          把释字366、622,甚至学者之批评引进来
          然后写自己的见解
那如果你是阅卷老师
两份考卷你会如何评分

另一种考法,就是设计成实例题
当然老师也可以直接问你,大法官之见解为何?
据我所知,考选部应该没有规定不能考最新实务见解哦

相信会有相关批评文章出现,再看看刑法大师门如何解读,会更重要
-->释字366之后,就有很多刑法学者发表见解了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20:14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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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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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21 12: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应该还没入闱吧
老师会在里面关那么久吗
考刑法
释字622号解释文是一定要背的啦


谢谢你^^,622要背?      是662还是622??
表情  表情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2 10:2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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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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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于 2009-06-22 1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你^^,622要背?      是662还是622??
表情  表情

谢谢楼上的更正啰表情
不过
释字622号解释在行政法也是很重要的唷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2 11:04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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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于 2009-06-21 14: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不会考吧...听说考选部规定..3月内的新法规不会是出题的范围....表情
不知是不是真的?

考选部说的话能全信吗
如果出题老师出考题是近三个月相关修法考题或者类似考题
考选部会筛选考题内容吗
应该不会(个人觉得)
换句话说
就算出了类似的题目
考选部会因此宣布这个题目无效吗
我想机会很渺茫
就像新庄捷运说了N年前就要完工
说到现在还在盖ing......
为了避免这种欲哭无泪的情形发生
还是看一下比较好
毕竟国考这种东西不是期中或期末考
动则得咎
一分钟几十万上下 表情
抱歉,应该是一分之差几十万考生上下~ 表情
还是小心点
不然就像楼上几位大大讲的
至少解释文稍微背个几句可以乱哈拉的
才不会心里不安
表情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22 17:38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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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要开始当心老师的出题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5 01:09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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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83年大法官释字第366号解释还没做出前,刑法第41条条文是这样规定的:「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
当时条文仅规定“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罚金“,然其并未依刑法第51条就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而做任何的规定。然实务界却违背罪刑法定主意规定,擅将有关宣告刑的规定,不利类推到执行刑的规定上。而大法官于释字第144号解释又予以加持,谓:「数罪并罚中之一罪,依刑法规定得易科罚金,若因与不得易科之他罪并合处罚结果而不得易科罚金时,原可易科部分所处之刑,自亦无庸为易科折算标准之记载。」
准此,释字第366号所解释的,其实不是刑法第41条,而是实务界,含大法官所做的解释。又该解释文中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大法官仍然认为原刑法第41条条文之“宣告“,包含宣告刑与执行刑。是于解释文中谓:「对于前述因并合处罚所定执行刑逾六个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易科罚金以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为限之规定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其实,该条文之规定并未违宪,违宪的是实务界,以及大法官。
是民国90年刑法第41条修订时,增修了第2项,以符合释字第366号解释的意涵。然民国94年修法时,立法院却又将条文修改成于数罪并罚,其应执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适用之。大法官于是又做出了释字第662号解释,直接宣告刑法第41条第2项,定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者,排除适用同条第一项得易科罚金之规定部分无效。并且,因释字第662号解释,将导致于98年1月新修正公布,于9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41条第8项,无法付诸实施。惟,不论于数罪并罚所定应执行之刑是否逾6个月,犯罪人皆得声请易服社会劳动。此应该是释字第662号解释与释字第366号解释最大的差异了。
(详请参阅李茂生老师于台湾法学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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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8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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