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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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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62 號 (98.6.19)
解釋爭點:
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五十三條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詳~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2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19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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