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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刑訴小整理(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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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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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小嚴刑訴小整理(指認)
指認可說是現在很有爭議刑訴考題
以下兩則實務供大家享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954號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實務上對人之指認,乃由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性質上屬供述證據。指認 之正確性常受指認人本身觀察力、記憶力及真誠程度等因素所影 響,考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須有可信之情況,始得作為證據之趣旨,是如何由指認人為適當正確之指認,應視個案之 具體情況定之。案發後之初次指認,無論係於司法警察(官)調 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對案件偵查之方向甚或審判心證之形成 ,常有重大之影響,自當力求慎重無訛,故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與指認人熟識之人、現行犯、準現行 犯或具顯著特徵、曾與指認人長期且近距接觸或其他無誤認之虞者,得單獨供指認外,皆應依訴訟制度健全國家之例,以「真人 列隊指認」方式為之,不宜由單獨一人,或僅提供單一照片或陳舊相片,以供指認,更不得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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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18 16:4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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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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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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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18 16:42 |
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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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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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為預防指認不實抓錯人,警政署於92年訂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
一、應為非一對一指之成列指認 (選擇式指認) 。二、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三、被指認之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四、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五、指認前必須告指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 之中。六、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七、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証 。八、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選 時照片指認。
這不是肯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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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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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18 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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