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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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有两块土地,甲地为ABCDEF共有各共有6分之1,乙地为CDEFGHIJKL所共有各共有10分之1,如果甲乙两地相邻,而甲地CDEF同意合并分割,乙地CDEFGH同意合并分割,那么CDEF都有权依该项适用前项规定请求合并分割。
2.应有部分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但是由于这些担保物权有不可分性,可是分割后本来是一个物所有权的应有部分,可能分割成原物的一部分,不过在抵押权人自己同意或可得而知却不立刻在诉讼上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形下,可以认为他没有坚持868的意愿,也就可以不必坚持868的不可分性,而让他的抵押权存在被分得的那个物上。
3.分割证书可以证明你那个物的取得原因,比如你有一台电脑,如果有天发生法律争执时,你要证明那台电脑是你的必须要证据,分割证书就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
4.在此为不当得利179,所以补偿之,不过如果一开始有明言我不要你的建筑物,到时候把地清干净给我,我有其他的用途,那么自然就没有179的问题了(因为已经可以预知预见,所以所有人的确并没有利益) 但是如果地上权人本来设定10年,却盖了一个可以坚固使用50年的建筑物,代表着到时所有人要补偿很多钱给地上权人,而这样的情形是地上权人盖那个建筑物时可以预见并计画的,不应该到时一定要让所有人承继该建筑物(因为他要补偿),所以在此让所有人有这样的权利。 他可以跟地上权人说,你既然盖可以使用50年的建筑物,那代表你要使用我的地那么久,所以你就延长期间吧,这样所有人一来可以收对价(地租),二来也避免前项付补偿给地上权人的责任。 而当地上权人拒绝延期时,也就不能依前项为补偿的请求了。
5.873-2II如果债权是100万,但是其中部分10万还没届清偿期的,此时依873实行抵押权,结果土地卖了100万,本来没有问题的是可以拿走90万,但剩下的10万呢,如果还给土地所有人,到时10万清偿期到了抵押权因为已经拍卖了依873-2I也已经消灭了,那抵押权人可能就会面临风险,所以第2项干脆规定,虽然那10万未届清偿期,还是视为到期了,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拿走那10万,抵押权也消灭了,就不会对他造成风险。 弟3项是说,如果该地C买,抵押权人B当然开心,不过债务人A说清偿期都还没到,你没有实行873的权利。所以就不能拍卖了,不过如果C说地值100万,A你欠B100万,那我先拿出100万给B,现在等于我才是你的债权人,A你现在欠我100万,此时依295该抵押权也随同移转给了C,该抵押权不是依873拍卖而消灭,因为土地根本就没有卖,土地还是A所有,只是C看好该地,所以他愿意这样做。而B也拿回了100万的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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