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9931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共同正犯之答題
關於:共同正犯之答題

【Q10.2】甲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8 04:26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28條共同正犯

一.依據犯罪共同說,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犯意之連絡
    2.行為之分擔
二.根據題意所示,甲乙丙三人僅是負責犯罪的部份不同
三.小結:甲乙丙三人應該當竊盜罪之正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8 07: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丙:
->刑法28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有意思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者:法官釋字109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外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把風者.依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決或採犯罪支配論 .階於犯罪過程中.扮演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共同正犯(刑法28).

甲:
->大法官釋字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外行為.或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不成立贓物罪:因為贓物罪之行為主體為犯財產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以外之人

-------------------------------------------------------------------------->(請沿線剪下表情 )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08 15:35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08 13:21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是想問乙看起來單獨的實行犯罪全部的構成要件
是否只是正犯 或與甲丙成立共同正犯吧
因為我國共同正犯 通說採功能支配理論
也就是如上面有人說的
共同的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
所以雖然單從乙看起來是獨立的為全部犯罪的構成要件
但其整個來看 甲銷贓 乙行竊 丙把風 整體來看他們是有功能分配的
所以乙的部分也要引用28條

補充 把風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但其有犯意聯絡 故也屬於共同正犯
又把風也算加重的三人之列 但不在場的甲不算入
所以本題無結夥三人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14:55 |
jyh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同樓上各位先進之回答,小弟再補充如下 :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6-08 17:56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樓上的 有學者認為過失亦有共同正犯的可能
但例子 我則舉不出來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03:3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過失共同正犯的例子
ab共同打球,結果爭球時打傷在旁看球的c
在此是為了避免不能舉證證明是誰傷了c
所以有學者用共同正犯的概念,想來填補這個漏洞,可是究竟該漏洞,應該是訴訟法的問題,應該優先用訴訟法的方法來填補,實體法學者實在不該一開始就想到用實體法的概念作為訴訟法上因舉證困難造成可能漏洞的填補方法。

因為A可以說請你證明是我傷了c,結果證明不出來;b也援同抗辯,結果也證明不出來,結果c明明就是ab兩人傷的,只是因為不能確定是誰傷的,就變成兩人都無罪,實在對c而言這樣的法律真不合邏輯。
不過究其實際,訴訟法並非是沒有合理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因此所謂過失也有共同正犯的概念實在要謹慎以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9 03:5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09 03: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充樓上的 有學者認為過失亦有共同正犯的可能
但例子 我則舉不出來   表情



是陳子平老師說的:整體的一個不注意嗎??
如:2個在101大廈高樓的洗窗的工人.再為刷洗時.二人因為不慎而刷子從101落下.砸到
下面的路人.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就為共同負276-II之責
                          表情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09 15:58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的大大 不會跑去翻書了吧   這個都知道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4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10 01: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樓上的大大 不會跑去翻書了吧   這個都知道 表情


沒有..因為我是印象派的...呵呵表情
只有聽過陳子平老師的的這個見解.就沒看過有關他的其他著作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0 02: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