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樓主才是考生,所以要自己練習舖陳答案的架構,以下僅提供素材,供解答時思考之!
(一)何謂電子商務?似無相關法規之定義,所以可能要參考電子簽章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之說明,作一個簡單
的定義。
(二)意思表示應於何時發生效力
(1)對話意思表示:民法94條採了解主義
(2)非對話意思表示:主要有四種立法例,分別為.......,民法95條採達到主義。
(三)電子商務究為對話意思表示,或為非對話意思表示,個人以為應視實施電子商務之工具為何,不可一概而論。學
者以為,凡能以...傳真、網路...等直接表示意思,而為相對人所了解者,均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反之,以....電
報等傳達方式始能表示意思、 交換意見者,為非對話意思表示。又即便以同一種工具傳達意思表示,亦應視其
採何種方式為之,以手機為例,如雙方當事人皆在線上,自係對話人間之意思表示,即使當事人間未發一言,
而僅使用顯示的字幕交換意思(例如手機簡訊),仍然是對話意思表示。如當事人以留言方式表達意思,則係
非對話之方式。
(四)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是否有撤回之可能?
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民法95條採達到主義,已如前述。而電子傳遞速度相當迅速,通常多為即時達到,故原則
上並無撤回之可能。
然亦有可能因網路塞車或網路介面或伺服器故障等原因致延後達到者,此種情形並非不可能 有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而有意思表示撤回之可能。 (紅字部份純為個人想法,以本題為例,題目似乎有意答題者採否定說,因此才有下面的問題。因此,寫法科考 題,通常不需要其他領域的專業知識,要不然就要裝作不知道,否則答案可能寫不下去哦!)
(五)相關法規之檢討(如何因應)
以電子文件傳遞意思表示,其何謂發文,何謂收文,電子簽章法第7條有明文。然由於電子傳遞速度快,使意思
表示的發送和到達時間幾無先後的差別。因此「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的適用已感困難,而以到達先後作為
前提的若干規定失去意義,例如民法95條第一項但書,第162條、第159條等,實際上已無適用餘地。
學者引用日本平成十三年制定電子消費者契約及電子承護通知民事特別法,在第四條中明定:「民法第526條
一項(採發信主義)及第527條規定(相當於我民法162條)於非對話人間的契約,發出電子承諾通知時,
不適用之」,足資我國民法修正之參考。
以上見解主要參考施啟揚著,《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