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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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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请问哪些罪处罚预备犯 ? 帮我列举一下~~~
每次考选择题都不会写 ~~~~

还有哪些罪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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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06 09:32 |
hanlinle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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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3   条 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
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条 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
  军用处所建筑物,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
  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
  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9   条 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漏或交付前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于外国或其他派遣之人者,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73   条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
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185- 1 条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飞航者,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项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众运输之舟、车或控制其行驶者,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 347   条 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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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6 09:49 |
empay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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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拙见~

除了较常见的法条外~

你可以朝~几点去想是否成立未逆犯要罚或不罚~

1、台湾是个政治很鲜明的国家~所以~只要你侵害的是~国家「政治上重大法益」就一定会罚吧~ex:推翻xx、颠履xx

2、针对社会法益很重大的侵害~~就像是放火类的、酒驾~因为危险性太高了,不一定要产生实害~(没死人就是佛祖有保佑…)
  谁理你有没有实害~先罚了再说~

3、针对个人~像是财产类的就很少有罚~但是像是用强暴~xx、等手段的去取得~或是危害的个人生命法益的~~恶性上都较为重大,
  毕竟再爱钱~也比不上人命~这种都会有罚~

法条有时忘了没差~有时立法是为了满足民众的「法感」~

不要去应记这些东西~而是要去想想看~上述那些有罚的~是为什么原因~想通了~就可以少背很多书哦~

真的想不通的,就只能硬记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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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6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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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虽然五等的考试都是选择题~

但是刑法很好玩的是~~只要改一个字,就会让解答大变~

所以还是建议~由基本去学起~因为不是死背就会有用到~

国考的路很不好走~把地基打好,才能走的顺利哦~

一起加油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6 10:28 |
rex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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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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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 之拙见是要明嘹 表情 法条之内涵 才有法看出其异点 学习为有努力 成功才不会放弃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6 13:06 |
silin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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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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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大  ~~ 个人仍在钻研法条
不过......
我还是需要协助一下
这部分的整理 仍在我计画整理的重点之一
可望有大大帮一下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06 14:3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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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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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linvivi 于 2009-06-06 14: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各位大大  ~~ 个人仍在钻研法条
不过......
我还是需要协助一下
这部分的整理 仍在我计画整理的重点之一
可望有大大帮一下忙

学习法律的第一步-法条搜寻,要记起来哦!

刑法里面有那些预备犯或未遂犯
可以自己到全国法规资料库去搜寻


http://law.moj.gov.tw/

-->法规检索
以法规名称搜寻「刑法」
显示相关法规后
-->中华民国刑法
-->条文检索
输入「预备犯」搜寻
所有的预备犯就都跑出来了 表情



未遂犯的搜寻亦同

以后遇到类似问题
可以自己先试看看哦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9 15:5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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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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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 这个也可以整理 真是佩服大大的决心
我也该加油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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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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