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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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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相对告诉乃论 v.s. 绝对告诉乃论???
绝对告诉乃论---犯罪重在犯罪事实
相对告诉乃论---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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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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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23 21:09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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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23 21:09 发表的 相对告诉乃论 v.s. 绝对告诉乃论???: 到引言文
绝对告诉乃论---犯罪重在犯罪事实
相对告诉乃论---此罪重在犯人

我想问的是我国刑法上哪些属于绝对告诉乃论???
哪些又属于相对告诉乃论???
(可以的话请全部列举出来,谢谢~~)


绝对告诉乃论 指的是事情  是刑法分则上每个章节最后有写告诉乃论的罪名才可以告诉乃论
如  伤害罪  毁损罪  侵入住宅罪  必须告诉人愿意提告之后检察官才会帮你侦查再提请公诉
相对的告诉人愿意撤回告诉那罪嫌人也会因为你的告诉撤回不受到公诉

相对告诉乃论  指的是身分  一些刑法上虽然没有告诉乃论之罪  可是可以依身分来做处分与否
如  儿子偷了父亲的书   儿子必然犯了窃盗罪  虽然窃盗罪在刑法分则并非告诉乃论 是为公诉罪
可是基于身分的关系父亲可以选择是否对儿子提告告诉
另外一个例子  儿子跟朋友联合偷了父亲的书  上开的情形父亲可以对儿子和朋友提告
对一人提起告诉效力及于全部  所以告儿子效力会及于朋友
可是对儿子撤回告诉  效力不会及于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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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4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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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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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告乃与相对告乃虽然规定在刑法,却常用在刑事诉讼法。
绝对告诉乃论之罪,是指该项犯罪不问何人所为,皆须告诉乃论,例如普通伤害罪、诽谤罪..
相对告诉乃论之罪,则指因该项犯罪本非告诉乃论之罪,但若特定身分关系之人所犯,则须告诉乃论。
例如:普通窃盗、侵占、诈欺...

基本上,法条规定的很清楚,
建议自己把它整理出来,会有比较大的收获。
对于学习刑法和刑诉都很有帮助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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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4 22:59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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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儿子撤回告诉,效力不会及于朋友

因为相对告诉乃论讨论的是身分的问题
父亲跟儿子两者为直系尊卑亲属
对儿子提撤告是为了家庭和谐
可是效力不及于朋友
因为儿子跟朋友是共同正犯
当然不能免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5 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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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儿子撤回告诉,效力不会及于朋友
->刑事政策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25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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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于 2009-05-25 07: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什么对儿子撤回告诉,效力不会及于朋友

因为相对告诉乃论讨论的是身分的问题
父亲跟儿子两者为直系尊卑亲属
对儿子提撤告是为了家庭和谐
可是效力不及于朋友
因为儿子跟朋友是共同正犯
当然不能免责



这是依刑324吗???
于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项亲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本章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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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25 14:59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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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告诉乃论之意义:
  1所谓相对告诉乃论,系指原非告诉乃论之罪,因犯罪者之身
   分,而例外的成为告诉乃论之罪。
  2是故,此类犯罪重在犯罪者之身分,除犯罪之被害人向侦查
   机关申告犯罪事实外,尚需表明追诉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实
   之意思表示(与自诉概念很相似)。
  3例如,刑法第324条之亲属间窃盗之规定,即为典型之适
   例。
(二)为什么对儿子撤回告诉,效力不会及于朋友?
  1首先,先将题目所称之告诉,设定在相对告诉乃论之案件,
   于此合先说明。
  2次者,儿子(甲)跟朋友(乙)联合偷了甲父(丙)的金钱
   ,依实体法言,甲乙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惟!甲与丙间
   有亲属之关系,故例外的成为告诉乃论之罪。
  3至于乙所犯之窃盗罪,并非告诉乃论之罪,即使丙不行使告
   诉权,国家一样可以追诉其犯罪,纵令丙撤回对儿子甲之告
   诉,乙本身就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何来效力相及之说?
(三)结论:
   据上论结,要是偷阿爸的钱,国家也硬生生的要抓,偶可能
   要被关到生头虱,小时候偷的很勤说,真是有愧爹娘之养育
   之恩,这样解释,希望对大家能有更一步的了解。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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