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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總
關於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等於侵害之法益時,該如何評價,其中的學說好像有分成阻卻違法說和阻卻責任說,有人有相關的內容嗎?我的課本好像沒有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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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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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22 17:4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0:13 |
sazo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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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20 20:13 發表的 刑總: 到引言文
關於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等於侵害之法益時,該如何評價,其中的學說好像有分成阻卻違法說阻卻責任說,有人有相關的內容嗎?我的課本好像沒有欸表情

如果有好心的大大願意po一下學說的內容,我額外於獻花時另贈100雅幣感謝(自費)



緊急避難,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法益衡量主義」。

在德國的立法,採二元說,即在刑法典裡面明確將緊急避難規定為三十四條「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與三十五條「阻卻責任之緊急避難」。我國多數見解採德國的二元說,但是在我國刑法卻沒明文規定,因此二元說在我國是否適合,尚有疑義。(陳子平教授)

緊急避難若是保全較高較大法益,而犧牲較小法益時,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但,反之,若保全之法益價值相同,或法益價直判斷困難時,則屬於阻卻「責任」事由。因為此等緊急避難不符合「法益權衡」原則,故應屬違法行為,只能依無可期待性之法理,減免罪責。(林山田教授)

英美法:不明文區分。


我的想法:所以,如果考題緊急避難,而違反法益權衡時,原則上我不會當它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它也「不能」阻卻罪責,所以犯罪是成立的。但我可能會依「無期待可能」的精神,多論述一個減免刑責事由。

你參考看看囉。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20 20: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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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教授的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
書上有介紹您可以參考

阻卻有責 因為無期待可能性 應為無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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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5-20 2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陳志龍教授的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
書上有介紹您可以參考

阻卻有責 因為無期待可能性 應為無罪


我......沒有書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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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爭點,小弟難得的喜歡上極少數說:黃榮堅老師之說。
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皆不以法益衡量為必要。
哈哈哈!!!

只是喜歡上,各位老大國考時千萬別這麼寫唷!!
加油囉,各位老大!!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0 21:2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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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相等時,並不能阻卻違法,此時只能用阻卻有責的緊急避難或是超法規的祖卻有責的緊急避難事由,來處理,而不能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

此乃德國通說。
詳細的要件請參考陳志龍教授該書,可以去圖書館或書店找來看看,內容不是很多一下就看得完。
(在違法性緊急避難及有責性那二節)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2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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