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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18 22:58 发表的 : 民法798条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8 23:00 发表的 : 这位老大,您没有顺便回答他:视为与推定的差别?? ^^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09-05-19 14:58 发表的 : 本题应有争议,苹果遭台风吹落邻居庭院中,非属『自落于邻地』,苹果的所有权有可能属『自己所有』。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19 15:08 发表的 : 我觉得还是邻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国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为权利之主体,本条「邻地」一词宜修正为「邻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条之「自落」,凡非基于邻地所有人之行为致果实掉落者,均属之,学说均 无异见,并此叙明。 台风,不是邻地所有人所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