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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教唆竊盜
1.某甲以不實之事項向監察院舉發公務員某乙違法失職,試問某甲是否成立犯罪?理由為何?

2.甲將一棒棍交給乙,要乙敲昏丙,而在乙敲昏丙後,甲即將丙身上之財物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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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所提問題對學習確實助益不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8 20:09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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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姐,您的題目都很有意思,主觀要件常常欠缺,真可怕..
小弟所謂的可怕,就是遇到這樣的問題,最好自行假設..
比方說:
((不打了,已經在信件中回覆過您..^^))

這樣的題目,通常會佔據掉兩到三行的可論述空間,真可怕...^^"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8 21:00 |
sazo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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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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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於 2009-05-18 20:09 發表的 刑法~教唆竊盜: 到引言文
1.某甲以不實之事項向監察院舉發公務員某乙違法失職,試問某甲是否成立犯罪?理由為何?

2.甲將一棒棍交給乙,要乙敲昏丙,而在乙敲昏丙後,甲即將丙身上之財物取走
(乙對於甲利用丙昏迷而取走財物之事,全然不知),試問甲成立何罪?

此題乙成立277第一項,再成立320?還是直接成立329,因為題意不清
然後甲對乙的部份,就成立29的277第一項 & 30的277第ㄧ項但只成立29的277
至於對乙取財物的部份就不在教唆範圍內,故不另論罪。這樣解可以嗎?
但我還是覺得取物的部份甚有問題。。。
請各位大大幫忙一下~~~


簡略說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題,某甲成立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誣告罪。
誣告罪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這邊所謂受懲戒,就是指公務人員懲戒法之規定,所以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都該當的,若某甲還有偽造、變造證據的話,那麼就用同條第二項定罪。(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第二題
先討論乙,已將丙敲昏,三階段論,成立277第一項。
再討論甲,而爭點是:
a、甲到底是教唆犯還是間接正犯?其實你看題意,「乙對於甲利用丙昏迷而取走財物之事,全然不知」,即甲的原意是想取走丙身上的財物,只不過利用乙作為實行犯罪的工具罷了,所以用犯罪支配的觀點來檢驗,你要看乙是否為工具的地位?甲是否站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從這邊去檢驗,我認為甲是間接正犯無誤。)
b、甲確定是間接正犯了,那麼到底是什麼罪的見間正犯呢?回到320與328的構成要件中,先去瞭解他的構成要件,再回到整個犯罪事實裡,甲,針對犯罪「實行階段」裡面,究竟幹了什麼事?一、促使丙被木棒打昏。二、乘丙昏了,竊取財物。如果甲僅僅單純只有二、而無一,那麼甲是為竊盜罪,可偏偏甲的犯意是一加二,行為也是一加二,所以整個犯罪實行階段,事實上不能僅用320就能含蓋,所以甲應該先成立328才對。因為328的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簡而言之,328就是以「侵害人身或用脅迫的方法」然後「使人陷入不能抵抗的狀況」下,得其財務。)甲的328確定了,這時再去檢驗是否有加重事由,依330規定,犯強盜罪有321第一項各款情形,為加重強盜罪,甲促使乙用木棒打昏丙,已經符合321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凶器為之」的加重條件。論述到這裡,我認為甲對丙已成立加重強盜罪的間接正犯。
c、題目其實也應該問問乙的罪責。因為間接正犯的通常情況下,乙是處於絕對的工具地位,故乙通常在進入討論罪責的部分,會阻卻罪責,而不成立犯罪。但,這一題,如果題目沒給乙其他附加條件的話(例如:18條、19條等等),我認為,乙是成立犯罪的,而這裡應該是「正犯後正犯」的觀念。

以上是我的想法,你參考看看囉。表情

第二題,我覺得是有水準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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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60 (by winkor) | 理由: 雖然,引用刑321可能有類推之嫌,且教唆或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論述未見確定,但如此解析,已堪稱水準之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9 09:4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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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以不實之事項向監察院舉發公務員某乙違法失職,試問某甲是否成立犯罪?理由為何?
一.誣告:乃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而言
二.所謂該管機關:係指有偵查.審判權或監督.彈劾.懲戒權之職務人員
三.甲將不實事項向監察院舉發公務員某乙違法失職->符合(二)所謂隻該管機關
四.甲將不實事項向監察院舉發公務員某乙違法失職.該管機關必會錯登記行為
    但甲仍不成立214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應為該管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
    查(73上1707判例)
五.甲是否為之偽造文書行為->視舉發行為是否以書面為之.或甲是為政人員(213).一般平民(210)
    而已誣告169同法第二項
六.甲之行為->成立169-I誣告罪.若為偽造文書之行為論同法第二項

2.甲將一棒棍交給乙,要乙敲昏丙,而在乙敲昏丙後,甲即將丙身上之財物取走
(乙對於甲利用丙昏迷而取走財物之事,全然不知),試問甲成立何罪?
一.乙為傷害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行法29條之教唆犯.30條幫助犯.而不成立間接正犯
   (1)教唆犯:乃教唆者教唆說他人實行犯罪而言.主觀尚須滿足雙重教說故意.客觀尚須滿足教說特定行為
       雙重教說故意:乃教唆說者係為故意教唆他人實行犯罪.且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有認知與意欲
       教說特定行為:乃教唆說者教唆他人.而使他人萌生犯意.犯特定之不法行為.對於他人產生犯意者
                          亦為造意犯

   (2)間接正犯:依犯罪支配論而言.乃行為人依法律或事實上.於幕後支配他人而為不法之行為.以他人為犯
                     工具而支配整體之犯罪過程.而通常被利用之人僅為單純之犯罪工具而不成立犯罪

   (3)幫助犯:乃幫助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而言.主觀尚須滿足雙重幫助故意.客觀尚須滿足幫助特定行為
       雙重教說故意:乃幫助者為故意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且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有意欲實現
       教說特定行為:乃幫助者明知他人正實施犯實行行為.而予法律上精神或物質之幫助.而使他人順利
                          完成犯罪.或對他人之犯意造成更大之損害

   (4)題意.甲將一棒棍交給乙.乙敲昏丙.而乙敲昏丙.可見甲並非以支配乙為犯罪工具.而是教唆他人使他
       萌生犯意而為傷害之特定行為成立教唆犯.且將一棒棍交給乙之行為.乃之一欲為傷害丙之行為而賦
       予物質上之幫助.亦成立幫助犯:為甲為同一個犯罪過程中成立刑法教唆犯與幫助犯.依吸收關係.論
       教唆犯

三.甲之行為為成立刑法328抑或320?
 (1)刑法328抑或320皆為行為人意圖不法之所有.而為破壞他人之舊持有以建立自己之新持有
     僅為在客觀施予行為上係為暴力行為或非暴力行為
 (2)題示.甲係為教唆乙為之傷害行為.而為乘丙不能難與抗拒之形狀取走丙之財物.可見甲之主觀上有
     難以抗拒而為暴力行為乙取走他人之動產之犯意而言.客觀上雖係為教唆他人使他人萌生犯意以他
     人之手而為乘人不能.應立刑法328之強盜罪.又甲將一棒棍交給乙.應論以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四.綜上:
1.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2.乙之行為對甲犯加強盜重.並無預見之下僅為甲之共犯過剩.故.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傷害罪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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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認真,但過於強調木棒之交付價值而為教唆與幫助之混淆,且末段之引用共犯過剩?而未見詳述,似嫌不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9 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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