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0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級別:
小有名氣
x33
x1242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
Q:某甲18歲,未婚,請附理由說明甲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甲擅將丁所寄託之電腦據為己有,出售給善意的戊,並交付之。
又是我,在整理這題的時後覺得好像卡卡的,可能又是哪邊觀念沒用好,不然就是又搞錯了
大致上的方向是:(論述省略)
1、甲與戊訂立之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
2、戊得否依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這個有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16 15:54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x
1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5-16 15:48 |
goodbye177
級別:
小人物
x1
x142
分享:
▲
▼
來回答看看好了
1.後面還要討論甲之法定代理人若拒絕承認買賣契約時,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電腦所有權喔?
我想你這應該是書上寫的吧
這樣寫主要應該是想讓讀者有多方面的思考
2.為什麼是甲主張不當得利?
甲無權賣東西給戊,甲得到金錢,戊得到電腦(此時兩人都算不當得利)
當契約無效時,甲自然可主張(戊)不當得利,請求戊返還電腦(民179後段)
戊當然也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價金
若戊為善意,也可選擇善意受讓(民801.948)取得電腦所有權
我不太會用字,只好白話一點
這是就我所知道的回答,其他的我就不太知道了
有錯誤請大大們指正
(好像有幾位厲害的大大不見了,是閉關了嗎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x
1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5-16 21:22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你不懂代表你進步了,這邊是不能主張不當得利的。
801+948原則上已被認為是戊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法律上的原因,所以甲要依179請求反還該動產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所以不能主張不當得利。
除非該無權處分行為並不認為是中性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阻卻戊用801+948。而該無權處分行為不被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不能類推77但,從而該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之所以有可能不被認為是中性行為是因為該財產權的方向是由甲移向戊的,所以當甲以自己名義移轉該物所有權給戊時不會被認為是中性行為。
由於該處分行為依79效力未定,從而當法代拒絕承認時,該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因而該不生效力的物權行為自然就不被認為是一個存在的無權處分行為。所以戊不能依801+948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因此甲得依179請求反還該物的占有,而非該物的所有權。
不過依我國通說以及德國通說判例的見解,該無權處分行為是被認為是中性行為的,因為自始甲就沒有該物的所有權,所以甲的無權處分行為至多也只是造成該財產權從原所有權人流向戊而非甲流向戊。
因此若依此見解,甲是不能向戊179請求反還該物所有權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8 05:3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1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5-18 04:53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75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