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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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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阻卻罪責事由之責任能力
請問阻卻罪責包不包括限制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滿18歲人、精神耗弱、瘖啞人)
照理說沒有責任能力仍不成立犯罪
而限制責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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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9-05-11 21:32重新編輯 ]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1 14:37 |
kentsu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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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成年人都是民法的觀念,不能跟刑法混在一塊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11 16:22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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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tsu720 於 2009-05-11 16: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限制行為能力、成年人都是民法的觀念,不能跟刑法混在一塊哦~

可是我是對刑法的責任能力有問題
並沒有牽涉到民法得行為能力阿?? 表情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1 16:26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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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兔姊姊:
  立法者認為:未達完全責任能力之人,雖不至於對法律全然不懂,但念及此等之人,學識教育不完全,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縱有不法,其罪責部份或有可原諒之處;但若全然不予懲戒,又恐其生僥倖之心,無法達到刑罰教育之目的。故以減輕,略施刑責,以為警惕。
      而對於精神耗弱之人,理由與上述差不多,就是:行為人對於自己所實行之行為,或許不清楚其行為意義及後果,所以應該視情況減輕或減免其處罰。
  至於喑啞之人,一直沒改過,是從很久以前就有的規定。當時的時空背景,喑啞之人(一定要兩者皆成立,也就是既聾又啞之人)受教育不容易,所以要說使此等人完全懂得法律實在不具期待可能,所以,也該減免其責任。
  立法者又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身心發育皆不完全,對於所施行為多不知其輕重,說白了,什麼都不懂,對此等之人施以刑罰,又說白了:沒天良啦!夭壽喔~~什麼都不懂的小孩子,你也關得下去喔....

(本來想延續上一段的語氣,繼續"正經"的解釋下去,奈何心中說書的"第二靈魂"又跳出來了......嘿嘿!)

((舉例錯誤,趕快修正,免得誤人子弟,點到這就好,呵呵...多謝WINKOR大題點...^^...))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3 23:3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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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1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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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的事是--->不罰V.S減免其刑嗎??
因為題目好像在繞口令的說... 表情
 
不罰有三種情形:(犯罪不成立)
1.構成要件不該當->ex自殺
2.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性->四種法定+三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3.構成要間該當+違法性+阻卻責任->e.x刑法18-1.19-1.20(阻卻罪責)


減免其刑:
係為犯罪三階滿足而成立犯行為.而因法定減免罪責事由上減輕其刑責
e.x刑法18-2.19-2.20.27.23但書.24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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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2 01:03 |
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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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1 14:37 發表的 阻卻罪責事由之責任能力: 到引言文
請問阻卻罪責包不包括限制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滿18歲人、精神耗弱、瘖啞人)
照理說沒有責任能力仍不成立犯罪
而限制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不是沒有成立犯罪
只是得減輕其刑
所以我認為是沒有在內
可是不是因阻卻罪責得減輕其刑
那又是因為什麼事由 


小弟見解,這跟您上次發問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罪責之不法意思部份)的思考方法雷同,
已有正當理由為前提,分為三個階段
完全不可避免>>>阻卻罪責,犯罪成立
避免有困難>>>>罪責不阻卻,但減輕或免除其刑
..................略

以刑法第19條再來思考(罪責中責任能力部份)
第一項完全無責任能力>>>>阻卻罪責,犯罪不成立.
第二項限制責任能力>>>>不阻卻罪責,犯罪成立,但減輕其刑
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招前兩項狀態>>>>不組卻罪責,犯罪成立。
在新古典犯罪三階論中,都歸在罪責部份討論。
至於問說為什麼事由.....堯舜三王治法,本於人情。立法者也依此為考量吧...

有錯請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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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3 22:3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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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減免是因為他沒有負責任的完全能力,由於行為人在行為時欠卻此能力,如果施予刑罰,並不能達到原來我們希望刑罰達到的目的及功能。換言之,此時仍對其施予與完全責任能力人相同刑罰可能有違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以及平等原則。

從刑罰論刑罰的功能來思考,也會得出相同的結論。
因而賦予法官具體裁量的權限,使法官視行為人具體的責任能力,來決定其減輕的刑罰,故該條規定為得減輕刑罰。 

刑罰是有其極限而不是無所不能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4 01:1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4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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