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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Q: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将蓝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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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8 18:15 |
frankey200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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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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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08 18:15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Q: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将蓝宝石所有权移转给丙,惟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问丙是否取得蓝宝石所有权?




.......


您好,参考看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甲、丙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买卖契约,并移转蓝宝石所有权给丙,
由于甲丙二人并无受意思表示拘束之意,且两人皆明知此事,
从而依民法第87条第1项本文之规定,其意思表示无效,
故其甲丙之间的买卖契约与移转蓝宝石所有权之行为,皆为无效。

惟,有疑问者,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是否影响其意思表示的效力,
所谓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系指无受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从而纵使丙不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甲丙双方的意思表示仍因通谋虚伪而无效,
丙并未取得蓝宝石所有权。


※本案应无庸讨论无权处分、善意受让等问题,
因为虽然甲非所有权人,然甲丙移转所有权让与的合意,
根本因为两人通谋而无效,自无需讨论无权处分、善意受让。


参考看看,若有误,还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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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8 18:4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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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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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08 18:15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Q: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将蓝宝石所有权移转给丙,惟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问丙是否取得蓝宝石所有权?




.......

基本上认同楼上前两段的看法,唯在问题的思考上,提供楼主以下思考方向,毕竟高考的题目即使很简单,也要小题大作,才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胜出!表情

问题思考:
1.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取得蓝宝石所有权了吗?表情
2.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买卖,并将蓝宝石所有权移转给 
  丙--->何谓无权处分?其效力为何?本题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该还是要讨论一下哦!表情

3.甲将A的蓝宝石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将蓝宝石所有权移转给丙
        --->民法87条的通谋伪意思表示,其效力为何?表情
4.同一法律行为同时存在有效力未定及无效之原因时,其效力为何?表情

5.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
        --->这句话在本题之意义为何?是丙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吗?表情
  如果是,那本题同时存在效力未定、无效及得撤销之原因,其效力为何?表情
  如果不是,那是指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丙得否主张善意取得蓝宝石的的所有权?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9 11: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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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9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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