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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安全帽
甲女騎乘機車到銀行存錢,並將安全帽掛在機車後照鏡上,乙男從銀行門口經過見有安全帽,竟起不法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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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7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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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議中.乙之行為竟起不法所有之意圖.隨手拿起安全帽.以使乙心生懼怕而言係成係為
  刑法320條竊盜罪?刑法325條搶奪罪?抑或刑法328條強盜罪?說明如下:
  (一)法320條竊盜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知之形狀下.以非暴力之行為竊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二)刑法325之搶奪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被之情況下.以不法腕力公然獵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三)刑法328條強盜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能之情況下.以暴力之行為.奪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四)依題示之情形.乙之行為於客觀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際.非甲不知的情狀下 
       而由支配監督持有之範圍故不符則合竊盜罪乘人不知之而竊取他人動產之
       要件.故不成立刑法3220竊盜罪
  (五)題意中.客觀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際被甲預見.而見乙男身形高大魁武.面露 
       胸光.深恐上前阻攔可能會遭乙男毆打傷害.故不敢聲張任由乙男將其安全帽
       取走.惟.乙客觀上並未使甲施以難以抗居之行為.對已心生懼怕而不敢阻止而
       言亦非以所施強盜脅迫或威嚇行為所致.故.不成立刑法328條強盜罪
  (六)題意中.客觀上乙於銀行門口之公眾場合.而已不法腕力取有甲支配監督持有
       範圍內之安全帽.主觀上乃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故應論以刑法325之搶奪罪構成
       要件該當
二.乙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與責任

三.故乙之行為成立刑法325搶奪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7 18: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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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寫出各類型犯罪之定義,但卻於判斷上並未切中定義中的重點,且結論刑325竟寫成強盜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7 18:40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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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本題單純為竊盜罪
成立搶奪罪有點牽強...
從頭到尾甲女乙男並未有肢體或言語上的衝突
不可不謂係乙男,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破壞甲女對安全帽之持有關係
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職是之故,個人認為應無成立搶奪罪之餘地
(偶素這樣認為,要素偶解這一題,至多意圖犯帶進去,刑法320該當)
(最多稍微解釋題目後段,因為那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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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詳細說明不成立搶奪之理由,但於何以成立竊盜部分,卻付之闕如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7 21:2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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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男取走安全帽之行為,是否該當普通竊盜罪(320)?
1.乙男趁甲女不知,竊取甲女所有之安全帽,且破壞甲女對於安全帽之持有後,建立自己對於安全帽之持有,該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乙男對於安全帽亦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對於前揭之情形亦有認知,並有意欲使其發生,該當故意之要件。
3.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乙男該當本罪。

(二)甲女見乙男取走安全帽之行為而不阻止,乙男是否該當普通搶奪罪(325)?
1.本罪之構成要件,須以不法之腕力,趁人不及抗拒之際,公然掠取他人監督之配範圍內之財物,破壞他人持有後建立自己持有為構成要件。
2.依本題所示,雖然甲女發現該情事,但因心生恐懼而不敢加以阻止乙男,而非趁人不及抗拒,應不該當此要件,縱使乙男公然掠取甲女之安全帽之要件該當,亦不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三)乙男成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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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雖竊盜部分論述過於公式化,但搶奪部分說明得當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7 23:32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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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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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男成立偷竊罪
偷竊於法律上的意義並非秘密而取,所謂竊取乃指未經同意而取之。換言之,只要是意圖不法所有而竊取,即成立偷竊罪。乙男從銀行門口經過見有安全帽,竟起不法所有之意圖,隨手拿起安全帽,即為竊盜著手並既遂,成立偷竊罪。
二.乙男不成立搶奪罪
甲女雖不敢聲張任由乙男將其安全帽取走,可知事實上並未採取任何防護動作,乙男不可能施加不法腕力於被害人,因此不成立搶奪罪。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5-10 21:3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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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對搶奪部分有說明理由,但於竊盜部分並未說明所謂並非秘密而取,那應如何竊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0 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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