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不清不础,尚难论断以下二罪:
乙不成立预备杀人----->我的答案是预备杀人
甲成立教唆杀人未遂----->我的答案是教唆预备杀人
(建议以完整的题目来发问,否则差几个字,差很多)
惟吾人以为,就依题旨而言,乙之行为应为无罪
其因乙欠缺杀人罪之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仅为甲之杀人工具
另外,就甲而言,甲请乙服务生把一块有毒的牛排端给丙之行为,
仍是利用乙为杀人之工具,以遂其犯罪目的之达成,
其过程中,甲具有优越性认知,系具有支配乙之意识甚明,
职是之故,甲之行为应成立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又乙要端有毒牛排给丙 ,不料丙早已离开,
是为着手后之未遂阶段,且刑法第271条第2项亦有未遂犯之处罚规定
综合上述,乙之行为原则上应为无罪,甲之行为则成立杀人未遂之间接正犯。
(因为题目并未明示乙是否知情,且教唆犯需要有双重教唆故意
,教唆特定之犯罪行为,依题旨,题未见这些要件)
以上为个人见解,有错请不吝指正,以利吾人法学概念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