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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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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强制排除法则 相对排除 权衡法则
请问大大这三种证据法则用在甚么地方呢
强制排除和相对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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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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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法则就是用在证据能力上. 表情
1.证据排除法则是美式的做法在.当事人取证之情状下.对求保障对造之权利.对于该证据一但为违法取证
或取证之方法出现瑕疵.原则上系为不采(绝对排除).但例外在一些法定特殊之情形下为例未可采之部分
为例外可采(相对排除)做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
EX.传闻法则159条原则不采传闻证据(绝对排除).但法条中的"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也就是159-1~5
为例外可采之传闻证据

2.我国绝对排除的条文:
95.98.156.100-1本文.158-2本文.158-3.160

3.相对排除的条文:
100-1但书.158-2但书.131第四项.416第二项.传闻法则

4.158-4权行法则.是对于违背职务取得之供述证据及非供述证据上的适用.依立法理由是仅能对
于非供述证据上加以适用并审酌(审酌标准93台上664).而对于158-2.158-3.100-1第二项.156.
160之非法取证应决对排除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2 00:24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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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禁止法则:
(一)绝对排除:
   1例如,被告之自白非出于任意性,不得为证据。刑事诉讼法
   (以下称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定有明文。
   2又如,证人或鉴定人,依法应具结而不具结者,其证言或鉴
    定意见,不得为证据。(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三)
(二)相对排除:
   1笔录内所戴被告之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
    且经记明于笔录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此观
    本法第一00条之一规定自明。
   (本文为绝对排除,但书则为相对排除)
   2另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可知,违背法定障
    碍事由或夜间询问之规定,其所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
    或其他不利之陈述,不得为证据。但经证明其违背非出于恶
    意,且该自白或陈述系出于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亦属相
    对排除之范畴。
(三)权衡法则:
   1即指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四规定而言,换言之,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
    益之维护。一言以蔽之,即法官于一定权限内得审酌该证据
    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2例如违背迳行搜索或紧急搜索规定,所取得之证据,法官自
    得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认定该证据是否具
    有其证据资格。此即为最典型,亦属最常见之适例。

  供述与非供述的证据之讨论  
  这应该系在指『传闻证据』,即『证人之书面传闻』及『证人之证
  人传闻』。前者如警询笔录、检讯笔录;后者如甲亲眼目击乙持刀
  将丙杀死,甲将该事转述丁,随后死亡,丁于法庭上转述甲所见所
  闻之经过。至于供述与非供述,你把他想成『人说』与『非人说』
  ,应该就不难懂才对。
  
  (表达能力差,尚请见谅,其见解亦仅供参考,未必正确)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2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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