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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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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第16条的意思是什么??
请问刑法第16条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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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1 08:4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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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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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01 08:44 发表的 刑法第16条的意思是什么??: 到引言文
请问刑法第16条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责任。」
从这里知道法律是不保护不知者无罪,
但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阻却违法事由吗?还是指年龄和心智不够成熟而欠缺不法的意识阻却罪责??

本条所谓不知法律,其态样包括消极之不认识自己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以及积极之误认自己行为为法律所许二者。
此二者情形,即为学理上所谓违法性错误,又称法律错误禁止错误
其属于罪责层次,不是阻却违法事由。
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之体系,有故意理论与罪责理论
通说采罪责理论,94年修正之刑法16条亦采之。
在罪责理论的架构下:
行为人主张不知法律,必须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始可阻却罪责,即依本条除外规定,免其刑事责任。
反之若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而依其情形可以避免者,不能阻却犯罪成立,仅得依本条但书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其他请参照本条修正理由书之说明,可能会更清楚。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09:47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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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kch22467200大大详细的解说~
看完之后引发另一个问题~
这跟包摄错误好像喔~
一堆错误真是头大~
还分反面.... 表情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1 10:3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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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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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错误是行为人不知有此法律规定 表情



包摄错误是行为人有此法律规定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错误误认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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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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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由

如~
十八世纪的王子越过时空来到二十一世纪的如今
有人拿剑对他
就以为人家要跟其生死决斗
因而使他人受重伤

此种行为
纵然其不知现时法律
能应受处重伤罪之刑责

表情

不懂欢迎再问唷^^


In or Out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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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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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5-02 00: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当事由

如~
十八世纪的王子越过时空来到二十一世纪的如今
有人拿剑对他
就以为人家要跟其生死决斗
因而使他人受重伤

此种行为
纵然其不知现时法律
能应受处重伤罪之刑责

表情 

quote]

上举之例就可以适用了呀~
或者

乡下人初来大都市
不懂交通规则
但犯了交通相关条文
也是要罚的

可依此做为特殊减责事由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3 00:49 |
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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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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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01 08:44 发表的 刑法第16条的意思是什么??: 到引言文
请问刑法第16条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责任。」
从这里知道法律是不保护不知者无罪,
但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阻却违法事由吗?还是指年龄和心智不够成熟而欠缺不法的意识阻却罪责??
可否帮我解释清楚一点??看的雾煞煞~感激不尽


法律错误的问题早期是以犯罪三阶理论故意说:将法律认识归类在罪责要件中的责任意思,效果是阻却故意罪责。

唯目前以新古典犯罪三阶论严格罪责说采之:将罪责要件分成责任能力.责任意思.期待可能性.不法意识,法律错误归在不法意思中。

是以,行为人对于规范认知出现误解,致罪责要件中,因无不法意识而阻却罪责。
刑法第16条主要是在说明行为人对于认知错误之发生是否可以避免之程度差异,定其法律效果。

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提是有正当理由
1.完全不可避免>>>得免除其刑

2.避免有点困难>>>犯罪成立,得减轻其刑。

3.可以避免>>>犯罪成立。

目前实务上被认为完全不可避免之情状为国情不同,例如于日本放在公共场合神桌上供奉之供品,任何人皆可取之。某日,日本游客到台参观寺庙,见桌上供品而取之,其供品之主人对日本游客以刑法320提出告诉...此为实务上完全不可避免,罪责受阻却。

有错请指教 


[ 此文章被寂乐在2009-05-09 18:1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9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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