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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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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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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冒名
起诉之被告为甲,审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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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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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4-29 23:57 |
oak81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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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形诉-冒名
(一)判决对于甲与乙之效力:
1.案件经法官审判终结,而为有罪之判决,该判决即具有一定之执行力。而本题被告为甲,该判决之
效力及于甲,而不及于乙。
2.
惟然!被告甲始终未受审判,法院据以乙之冒名顶替而为有罪之判决。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得为第
三审上诉之理由
。(这行应该是错的)
(二)冒名顶替之处置补救办法:
1.依题旨,起诉之被告为甲,审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审,法院未察率行辩论终结,而为甲有罪之判决,
由此可知,本题系争之点为冒名又顶替。
2.法院遇此情形,基于不告不理之原则,对于触犯顶替罪之乙,法院应先为无罪之判决,其后将顶替罪
之案件,移送检察官另行侦查,待检察官依法对乙提起公诉后,法院始得对乙所犯之顶替罪加以审判
,此乃不告不理原则下,当然之结果。
3.再者,对于真正的被告甲,法院应施以强制处分,强制被告到庭按受审判,例如传唤、拘提等等。必
要时通缉之。
(三)结论:
据上结论,法院对于乙应为无罪之判决,同时将顶替罪另行移送;对于真正被告之甲,则施以强制处分
,到庭接受司法之审判。
(练习答题,答案未必正确,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正错误)
附带:冒名:只需补正即可
顶替:无罪判决,顶替罪另行移送侦查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4-30 01:51重新编辑 ]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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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4-30 01:08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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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被告为甲,审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审,法院未察率行辩论终结,而为甲有罪之判决,此项判决对于甲与乙之效力如何? 如事后发觉错误,有无补救办法?
拟答:
一、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为起诉上人的效力之规定。而关于被告之界定,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 表示说:以起诉书所记载的被告为准。
(二) 行动说:以实际进行程序的对象为被告。
(三) 意思说:以做为被告而进行诉讼程序的人为被告。
就实务上,原则系采表示说为主,惟在发生人的错误时,才辅以行动说。
二、依表示说,起诉之被告为甲,则起诉的效力及于甲,不及于乙。然乙冒甲名到案受审,并受有罪之判决, 此即所谓冒名顶替,系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79条,被告未于审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为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之情形。惟此项判决对甲仍然有效, 对乙而言则不生效力。 而法院亦应将乙依顶替罪,移送检查官侦查,不得对乙迳行判决。
三、因此,在该有罪判决宣示后,检察官得上诉第二审法院,请求将原审判决撤销,而对原被告甲另为判决。另于判决确定后,亦得以违背法令为由,由检查总长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除将原确定判决违背法令之部分撤销外,并得自为判决,或交由原审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以资救济。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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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30 13:25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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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依题意.起诉之被告为甲.审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审.法院未察率行辩论终结.
而为甲有罪之判决.起诉上的甲系为为被告而从头到尾未参与审理.违反宪
法第8.16条.已侵害甲于诉讼上防与权之行使.构成刑诉379之违法判决.惟.
虽该判决系为违法.但扔然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应上诉由高等法院
撤销该判决发回更审.并命甲到庭即可审理.
若系上诉救济时间已逾期.本案中系为事实上发生错误.应以再审而为之
2.乙:
依题意.起诉之被告为甲.审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审.法院未察率行辩论终结.
而为甲有罪之判决.可见乙于本案中为冒名顶替.又于刑诉266.起诉之效力
不及于检察官起诉已为之人.对于本案之被告非乙而为甲.而依266之效力
应另起其诉乙之顶替.
应该是这样吧~~~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30 15:4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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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30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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