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44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於(二)之情形
應建議當事人以分割繼承之方式
將不動產分由一人繼承
存款部份則比較無所謂
可由其他人繼承人繼承分別取得若干
亦可由全體繼承人繼承分別取得若干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4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之情形亦可依1164條為分割繼承
並引用民法1084條第一項弘揚教道之精神
使所有遺產均歸乙繼承亦無不可
但於實務上不建議當事人用拋棄繼承
因為必須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
遺產才可以由乙全部繼承
而依題示甲尚有兄弟姊妹
萬一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後
其兄弟姊妹不願意拋棄繼承
或是找不到人時就麻煩了
                 
至於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及向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稅
始得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及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屬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
於民法一科的考試倒可以忽略不提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5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1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