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25 12:09 發表的 民法-野豬:
甲有林地一塊,於颱風過後,在甲的林地內有一大樹被颱風吹倒,壓死過路的一頭野豬,試問:甲可否依據民法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之規定,取得該野豬之所有權?
本題甲無法依據民法798條取得該野豬屍體之所有權,說明如下:
(一)本題題示與民法798條之要件不符,故
無法逕依該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
(二)有疑問者,甲
得否類推該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應採否定見解:
(1)就
目的解釋而言
而本題路過之野豬為動物,且為無主之動產,其雖被樹倒壓死,仍不改其為
無主動產之本質,其所有權之取得,應依
無主物取得之規定(802條)。
而本條適用之客體為果實,乃植物(菓樹)之生產物,故有自落鄰地之情形,其所有權之歸屬,必須加以規範。易言之,本條係規範
相鄰土地所有人間財產之變動(果實落地前屬果樹所在之土地所有人所有,非無主物),其
規範目的與本題事實自有不同。
(2)自
體系解釋而言
民法物權編第二章第二節(773-800)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範圍(773)及
相鄰關係(774條至800條下)。民法798條亦為
相鄰土地所有人間之關係所為之規定,本題題示
路過之野豬並非鄰地所有人所有,並無與本條相類似之情況。
綜上所述,甲無法
逕依民法798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所有權,亦因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事實,無由類推本條規定,取得野豬屍體之所有權。甲欲取得野豬屍體之所有權,應依無主物取得之規定(8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