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25 11:23 發表的 租賃契約的敘述???:
下列關於民法上「租賃契約」相關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b)房屋之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若未以書面字據訂立,其契約無效
我想問的是(b)
房屋之租賃契約期限超過多久才無效???
(一)
房屋租賃契約,並非要式行為,只要合乎一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原則上就合法有效。
(二)(b)房屋之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若未以書面字據訂立,其
契約無效 ->依422條規定應該是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換句話說,租賃契約還是有效。
民法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三)房屋之租賃契約期限超過多久才無效???
->依449條第一項規定,只是限制,也不是無效的問題
所以,除上述規定外,租賃契約的期限,原則上是屬契約自由的範疇。
即便是租賃契約超過20年的部份,也有可能因默示更新(451)而擬制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
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